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高等法院踏入第64天審訊。控方今展示涉案手機通訊群組記錄,懷疑屬於被告楊怡斯的帳戶向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群組成員計劃在當年3月於將軍澳放置炸彈。辯方盤問調查本案的偵緝警長時,質疑警長無法肯定閉路電視拍攝到的女子是楊怡斯,警長不同意。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盤問警長,問及書面供詞只提到宏創方5樓、楊怡斯居住的豐麗樓及九巴673的閉路電視。警長解釋,書面供詞主要關於宏創方503室出入的情況,又稱雖然口供沒有記錄,但亦可以向法庭指出他所見到的就是被告楊怡斯。

辯方指出,警長在庭上作供時才首度提及美荷樓一帶、太子某餃子店、港鐵羅湖站、上水站及深水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警長同意,稱因錄取口供並非如庭上「一問一答」方式進行。辯方又指,警長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及自己可以透過步姿辨認楊怡斯,警長同意,但重申自己仍可以向法庭指出自己所見,警長亦同意沒有見過楊怡斯真人行路的情況。

警司盧秉善以爆炸品專家身份作供,他曾到明愛醫院男廁內作現場勘察,發現內有褐色物質的破裂玻璃樽、及已燒毀的電池和電線,現場坐廁喉管亦破碎,相信是由於熱力引致而非爆炸效應,他在現場曾以明火測試褐色物質,出現「爆燃」、煙霧及甜味,認為是用糖及硝酸鹽自製的爆燃炸藥。

就港鐵羅湖站爆炸案撰寫的專家報告則指,他到場勘察,發現一個精密設計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在爆炸裝置上發現電線、電池及連接了電話卡,檢驗了現場另一個早前已啟動的爆炸裝置,認為兩者很可能採用相同的設計,可以透過遙控操作及引爆。

專家報告續指,羅湖站發現的裝置內含1000克由硝酸鉀、硫磺及鋁粉混合的粉末,屬爆燃炸藥,在封閉環境下會發生爆炸;兩個裝置均能產生高温、爆破和爆裂效果,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及造成重大物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