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高等法院踏入第65天審訊。控方繼續傳召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作供,他表示,2020年2月在羅湖站處理兩個設計相同的簡易爆炸裝置,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專家證人提到,雖然其中一個裝置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如果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以提高造成破壞或傷亡的成功率。

控方引述專家報告指,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內裝有爆燃炸藥,但未有妥善封閉,爆燃炸藥需要在封閉情況,令能量及氣體超出容器承受範圍才會發生爆炸,專家證人同意,並指該裝置設計不佳。

法官陳仲衡追問,以爆炸角度而言,裝置設計不佳,但若然目的是迅速燃燒,這裝置設計能否辦到,專家證人表示,如果想造成爆炸,須更妥善封閉,但同意能夠達到迅速燃燒效果,正如在現場所檢獲、另一個早前已運作的簡易爆炸裝置,兩個裝置設計相同。

專家報告提到2020年1月27日於明愛醫院男廁處理的土製炸彈,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1008室內發現的一個玻璃瓶相似;而同年2月2日在羅湖站處理的簡易爆炸裝置,亦與警方同年3月在503室檢取的兩個玻璃瓶相似,專家證人指出,玻璃瓶外觀相同,1008室玻璃瓶同樣內含褐色「火箭糖」,而503室內兩個玻璃瓶內的混合物亦與羅湖站的裝置內容物相似,均屬爆燃炸藥。

專家證人供稱,同年3月8日晚上曾到梅芳街2C室調查,並起獲一個未組裝、內含50克爆燃炸藥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裝置是一個有橙色電線突出的黑色管,檢驗時曾切開該證物,發現它其實是由黑色膠帶接駁在一起的兩條塑膠管,橙色電線是電子火柴,火柴頭插進了膠管中央的爆燃炸藥。爆燃炸藥點燃後會釋放大量氣體,可能達到容器的數百或千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