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日頒下判詞,5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各人的定罪及刑罰。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案中4項上訴議題,包括在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

終院的判詞指出,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附表5第3(1)條,控方須證明獲發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針對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法庭認為沒有爭議之處。判詞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而依據附表5第3(1)條,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至於「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判詞指,從證據中移走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而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