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总统尹锡悦”宪法法官全员一致通过弹劾裁决【宣判全文】

4日,韩国宪法法院8名法官对国会提起的针对尹锡悦总统的弹劾一致做出通过决定,尹锡悦总统由此正式被罢免。
宪法法院代理院长文炯培于当日上午11时22分宣读弹劾审判书,宣布“罢免总统尹锡悦”。
罢免决定自宣读时起即刻生效,尹锡悦自此失去总统职务。这距其于去年12月3日发布紧急戒严令已过122天,自去年12月14日宪法法院受理弹劾案已过111天。
宪法法院于当日上午11时在大审判庭举行尹锡悦总统弹劾宣判,并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支持国会的弹劾诉求。无一名法官提出反对意见,部分法官仅对细节问题附加了补充意见。
宪法法院认为,尽管去年12月3日并非国家紧急状态,尹锡悦仍违反宪法规定,非法发布戒严令。对于尹锡悦所称的“为警告或号召而设的戒严”,法院表示,“该目的并不符合《戒严法》的规定,无法接受被申请人的主张”。
此外,宪法法院还认定,尹锡悦试图将集结在国会大楼的议员强行带离,以此试图阻止国会通过解除戒严的决议,并通过防谍司令部指示逮捕主要政治人物与司法界人士等行为,构成弹劾理由。弹劾审判过程中,尹锡悦方面曾质疑相关证言的可信度,但法院最终认定,前国家情报院第一次长洪壮源、前陆军特战司令郭钟根等人的证言属实。
对于围绕“撤销叛乱罪指控是否构成变更弹劾理由”的争议,宪法法院也判定不构成理由变更,认为国会的弹劾程序符合法律,具备正当性。
以下是宪法法院代理院长文炯培宣读的判决书全文。
现在开始对“2024宪乙8”尹锡悦总统的弹劾案进行宣判。
▣首先,我们将先看该案是否具备符合法律的必要条件。
➀ 关于本案戒严令是否属于司法审查对象的问题。
鉴于弹劾审判的宗旨在于通过对高级公职人员是否违反宪法及法律的审查来维护宪法秩序,即使本案戒严令属于高度政治性决策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与法律亦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➁ 关于未经过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调查即表决本案弹劾的问题。
宪法将国会的弹劾程序委托给立法部裁量,且《国会法》规定是否由法司委进行调查属国会权限内事项。因此,即便未经过法司委调查,亦不能认为弹劾表决属于程序违法。
➂ 关于此次弹劾案的表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议”原则的问题。
《国会法》规定,在同一会期内不得重新提交已被否决的议案。虽然对被申请人的第一次弹劾案在第418次定期国会中结果未能成立,但此次弹劾案系在第419次临时会议期中提出,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议”原则。
另有宪法法官郑亨植提出补充意见,认为在不同会期中,也有必要通过立法限制弹劾案的重复提起次数。
➃ 关于本案戒严令在短时间内被解除且未造成具体损害,是否构成保护利益缺失的问题。
即使本案中涉及的戒严已被解除,引发本案弹劾事由的戒严已实际发生,因此不能否认审判的益处。
➄ 关于在提起弹劾诉求后,将原本依据刑法的内乱罪等行为,重新归类到违反宪法行为的问题。
在基本前因后果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撤回或变更适用法律条文不构成弹劾理由的撤回或变更,因此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也可予以允许。
被申请人主张,若弹劾理由中不包含内乱罪的内容,当时不会达到满足表决所需的法定人数,但此主张仅为假设性推论,且无客观依据支持。
➅ 关于为篡夺总统职位而滥用弹劾权的主张。
此次弹劾案的表决过程符合法律程序,且被弹劾人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达到了相应程度,因此不能认定国会滥用了弹劾权。
综上,本案弹劾审判请求属于合法。
另外,关于证据规则,宪法法官李美善、金炯枓提出补充意见,认为在弹劾审判程序中可适度放宽《刑事诉讼法》上的传闻证据(hearsay)规则,宪法法官金福馨、赵汉畅则表示,今后在弹劾审判程序中应更加严格地适用传闻证据规则。
▣ 接下来,将审查被申请人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以及其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导致罢免。
首先,针对各项弹劾理由分别进行审查。
①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戒严令的发布。
根据《宪法》及《戒严法》,发布紧急戒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在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紧急状态下,与敌交战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导致行政与司法职能的行使明显困难的情况已实际发生”。
被申请人主张,由在野党掌握多数席位的国会推动异常的弹劾程序、单方面行使立法权并试图削减预算,造成了上述严重危机局面。
在被申请人就任至本案戒严发布前,国会共对行政安全部长、检察官、广播通信委员长、监察院长等发起了共计22件弹劾案。这引发了关于国会是否在未充分审查弹劾理由的违宪性与违法性的情况下,仅凭法律违疑即将弹劾制度作为政治施压工具,引发担忧。
然而,在本案戒严令发布当时,仅有针对一名检察官与广播通信委员长的弹劾程序正在进行中。
被申请人主张,由在野党单方面通过的问题法案,因被申请人要求重新审议或延迟公布而在当时并未生效。
2025年度预算案在戒严发布当时尚未进入国会本会议决议程序,也未对2024年度预算的执行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无法认定国会的预算审议行为引发了严重危机。
因此,国会在行使弹劾、立法、预算审议等权力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在本案戒严发布时引发了实质性的严重危机。
即便国会的职权行使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可通过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被申请人对法案的重新审议要求等正常权力行使等方式应对,由此不能对动用国家紧急权的行为正当化。
被申请人还主张是为了解除“舞弊选举”的疑虑而发布本案戒严令。但仅凭存在疑虑,并不能视为已经发生重大危机。
另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第22届国会议员选举前已对大多数安全漏洞采取了措施,并公开投票箱保管场所的监控画面,实施手工验票制度等补救措施,因此被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综上,即使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出的所有情况,也无法认为当时已存在足以客观正当化其判断的危机状态。
《宪法》与《戒严法》规定,发布紧急戒严令的必要条件还包括“为应对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安宁秩序,要具备使用兵力的必要性与目的”。
然而,被申请人主张的国会职权行使所致的“国政瘫痪”或“选举舞弊”问题,应通过政治、制度、司法等手段解决,不能通过动用兵力来处理。
被申请人称本案戒严令为“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意在向国民传达在野党的专政行为及国政危机,但该行为不符合《戒严法》所规定的戒严目的。
此外,被申请人不仅发布了戒严令,还进一步动员军警,试图干扰国会行使职权,违反了宪法与法律,因此无法接受其“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的主张。
综上,本案戒严令发布违反了《戒严法》所规定的紧急戒严发布的必要条件。
▣ 接下来,审查本案戒严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①根据规定,发布戒严令及任命戒严司令官必须经过国务会议审议。
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宣布本案戒严前向国务总理及9名国务委员简单说明宣布戒严意图的事实。
但被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戒严司令等戒严的具体事项,也未给予其他成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难以认为已完成审议程序。
此外,被申请人未取得国务总理与相关国务委员的联名签署即擅自发布戒严令,且未公告戒严的施行时间、地区与戒严司令,也未及时向国会通报,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紧急戒严发布的程序必要条件。
② 关于向国会动员军警的问题。
被申请人曾指示国防部长向国会部署军队。
据悉,军人们利用直升机等方式进入国会场内,部分军人甚至打破玻璃,强行闯入国会内部。
被申请人还向陆军特种作战司令等下达指示称,“似乎表决法定人数还未满足,砸开门进去,把里面的人拉出来”。
此外,被申请人还通过戒严司令向警察厅长传达戒严布告令内容,并亲自拨打6次电话 。随后,警察厅长下令全面阻断国会出入。
因此,原本想进入国会的部分国会议员不得不翻越围墙,甚至有人无法进入国会。
另一方面,国防部长还指示国军防谍司令,为必要时进行拘捕之目的,对包括国会议长、各政党代表在内的14人进行定位追踪。被申请人也曾亲自致电国家情报院第一次长,要求协助国军防谍司令部。国军防谍司令随后也请求国家情报院第一次长协助确认上述人员的定位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通过动员军警限制国会议员进入国会,并指示将议员强行带出,妨碍了国会行使权力,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请求权的宪法条款,侵害了国会议员的审议表决权与不受逮捕特权。
同时,被申请人还介入了对各政党代表等人的位置确认行为,侵害了政党活动的自由。
被申请人以阻止国会行使职权等政治目的动用兵力,使以国家安全与国土防卫为使命、为国家服务的军人与普通市民对峙。
因此,被申请人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国军政治中立性,亦违反宪法所赋予的国军统帅职责。
③ 关于本案戒严布告的发布。
被申请人通过本案戒严布告令,禁止国会、地方议会及政党的活动,由此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请求权的宪法条款、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条款,以及大义民主主义原则与权力分立原则。
此外,被申请人违反了《宪法》与《戒严法》中关于在紧急戒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要件规定,违背了“令状主义”原则,进而侵犯了国民的政治基本权、集体行动权及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
④ 关于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搜查与扣押问题。
被申请人指示国防部长动员兵力,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电算系统进行检查。根据该指示,进驻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楼的部队实施了出入管制,没收了值班人员的手机,并对电算系统进行了拍摄。
此举系在未持有令状的情况下对选举委员会实施扣押与搜查,违反了“令状主义”原则,亦侵害了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
⑤ 关于对司法界人士的定位追踪问题。
如上述,被申请人曾介入旨在“必要时实施逮捕”的人物定位行动,其对象中还包括刚卸任不久的前最高法院长与前任最高法官。
此类行为使在职法官们感受到“随时可能成为行政权力逮捕对象”的压力,构成对司法权独立性的侵犯。
▣ 接下来,审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至足以促成被罢免:
被申请人为了打破与国会的对立局面发布本案戒严令,进而动用军警阻碍国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否定了国民主权与民主主义原则,并动用兵力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实施扣押、搜查,蔑视宪法所确立的统治结构,同时通过发布戒严布告,广泛侵犯了国民的基本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与民主国家原则的基本原则,其本身已对宪法秩序构成侵犯,并严重威胁民主共和国的稳定。
同时,国会之所以能迅速通过解除紧急戒严的要求决议,得益于市民的抵抗与军警的消极执行,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对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
总统的一切权力均由宪法所赋予。作为总统,被申请人是最应该慎重行使国家紧急权的人,由于其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动用该权限,导致总统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自被申请人就任以来,因在野党主导并提出数量异常众多的弹劾案,导致多位高级公职人员在接受审判期间其职权被停止。
2025年度预算案方面,在宪政史上首次出现国会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仅以在野党单方面议决削减预算、未进行增额调整的情况。
被申请人制定的主要政策也因在野党的反对而无法推行,在野党则强行通过政府反对的法案,导致被申请人不断行使否决权,与国会反复争执。
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产生了“由于在野党专断行为导致国政瘫痪,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必须设法打破僵局”的强烈责任感。
被申请人将国会的职权行使认定为“滥权”或“国政瘫痪”,这一判断应予以政治性尊重。
但被申请人与国会之间的矛盾不能单方面归责,属于应通过民主原则解决的政治议题。对此类问题的政治立场表达及公共决策应在与宪法保障的民主主义相协调的范围内进行。
国会应尊重少数意见,在与政府的关系中基于克制与包容,通过对话与妥协来寻求共识。
被申请人同样应尊重作为国民代表的国会,将其视为协商对象。
然而,被申请人却将国会视为应被排除的对象,这种态度动摇了民主政治的根基,难以与民主主义相容。
即便被申请人认为国会的行为是“多数暴政”,也应通过宪法所设的自救机制来实现牵制与平衡。
被申请人在就任约两年后迎来国会议员选举,原本有机会争取民意以获得对其施政的支持。即使选举结果不如人意,也不应试图否定支持在野党的国民意愿。
然而,被申请人却违反宪法与法律发布本案戒严令,重演滥用国家紧急权的历史,使国民陷入极大震惊,并在社会、经济、政治、外交等各领域引发混乱。
作为全体国民的总统,被申请人有责任团结社会共同体,而不是只团结其支持者,但其行为违背了该责任。
其动员军警破坏国会等宪法机关的权力,侵犯国民基本人权,未能履行维护宪法的职责,严重背叛了民主共和国主权者——大韩民国国民的信任。
最终,被申请人所实施的违宪、违法行为构成严重侵犯宪法秩序、不可容忍的重大违法行为。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波及范围极其重大,因此通过罢免其职务来维护宪法秩序所带来的利益,远超因总统罢免所可能引发的国家损失。
据此,宪法法院全体一致作出如下判决。
鉴于本案为弹劾案件,需确认宣判时间。此刻时间为上午11时22分。
宣判:
罢免被申请人总统尹锡悦。
宣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