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为因气候变化损害起诉国家铺平道路
海牙国际法院呼吁世界各国通过合作减排来应对其所谓气候变化“紧迫且关乎存亡的威胁”。法院的咨询意见为各国就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责任相互提起诉讼开辟了可能。
法院在周三的审议中指出,国家未履行气候义务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其他国家提起法律诉讼。
法官岩泽雄司在宣读法院咨询意见时表示,各国必须遵守气候条约规定的“严格义务”,否则将违反国际法。
岩泽雄司强调“各国必须合作实现具体的减排目标”,并补充说国家气候计划应极具雄心,且需集体遵守实现《2015年巴黎协定》目标所需的标准,包括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该意见是在国际法院去年12月举行两周听证会后作出的。当时联合国大会要求法官们考虑两个问题:根据国际法,各国保护气候系统免受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义务是什么?对气候系统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12月的听证会上,法院听取了数十名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而被迫迁移的太平洋岛民的证词。
环保组织对国际法院的意见表示欢迎,活动人士和法律专家称这是小岛屿国家和低地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要求法院澄清大国的责任。
在发布咨询意见前,岩泽雄司法官解释了问题的根源和集体应对的必要性,称“温室气体排放无疑是由不受地域限制的人类活动造成的”,并强调国际法保障“人类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这对享有其他人权至关重要”。
历史数据显示,自工业革命以来,富裕的工业化国家应对大部分排放负责。岩泽雄司表示,这些国家应在解决问题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责任认定与赔偿
尽管海牙国际法院15名法官的审议结果不具约束力,但分析人士认为其具有法律和政治分量,未来的气候案件将无法忽视。
绿色和平组织法律顾问达尼洛·加里多说:”这标志着全球气候问责新时代的开始。”国际环境法中心首席律师塞巴斯蒂安·杜伊克表示:”如果各国有法律义务防止气候损害,那么这些损害的受害者就有权获得赔偿。”
全球北方的富裕国家告诉法官,应以包括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在内的现有气候条约作为确定其责任的基础,这些条约大多不具有约束力。
更容易受到海平面上升威胁的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则要求采取更有力的、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措施,并要求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提供财政援助和补偿。
在《巴黎气候协定》迄今未能遏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后,这些国家寻求法院澄清责任。
去年年底,联合国在评估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承诺与所需行动之间差距的《排放差距报告》中表示,当前的气候政策将导致到2100年全球气温比工业化前水平升高3摄氏度以上。
数据显示,美国自1750年以来一直是历史上最大的排放污染国,贡献了约24%的排放量,其次是中国(15%)、俄罗斯(6.7%)、德国(5.2%)、英国(4.4%)和日本(3.8%)。
随着活动人士寻求追究企业和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气候相关诉讼激增。根据伦敦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6月的数据,近60个国家提起了约3000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