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9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呼吁对所谓的“伊斯兰教法庭”展开正式调查,但这并非基于证据、投诉或任何法律违规行为,而只是一场政治作秀。德克萨斯州并未设立伊斯兰教法庭——只有自愿参与的穆斯林调解小组,而其运作框架与犹太教法庭和基督教仲裁机构相同。

然而,在致地区检察官和警长的一封要求对此展开调查的信中,阿博特写道:“宪法的宗教保护条款并未授权宗教法庭仅仅通过穿上长袍、发表与西方文明不符的言论就规避州和联邦法律”,并暗示穆斯林正在秘密建立一套替代性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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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执法。而是一场旨在煽动恐惧的政治作秀。

就在一天前,即11月18日,阿博特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以将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美国最大的穆斯林民权组织——列为“外国恐怖组织”(FTO)。

该命令没有列举任何犯罪行为、暴力事件、阴谋或起诉记录。它仅仅是笼统地声称一个美国民权组织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

律师们立即指出,阿博特无权认定“外国恐怖组织”;只有美国联邦政府才有此权力。但问题的关键并非法律上的准确性。

这项无效的命令与其说是出于其他目的,不如说是为了传递一个政治信息。其目的是将美国穆斯林及其机构描绘成可疑对象,并将其参与描绘成安全隐患。

阿博特此举是美国长期制造恐慌的最新产物,而这种恐慌已将普通穆斯林的生活扭曲成一种威胁叙事。这种恐慌机器已经运转了几十年的时间,并且屡次利用伊斯兰教法谋取政治利益。

例如,在本世纪前十年末期,一场由大卫·耶鲁沙尔米等活动人士及“美国行动”(ACT for America)等组织牵头的全国性协调运动,开始推动全美各地的立法者提出“反伊斯兰教法”的法案。到本世纪10年代初期,美国已有超过40个州考虑立法禁止法院适用“外国法律”,而“外国法律”这一委婉说法被普遍认为是指伊斯兰教法。

其中最为极端的案例发生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该州选民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伊斯兰教法和国际法的适用。当该法律在法庭上受到挑战时,一位联邦法官驳回了它的申请。

这一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挑战揭露了这些措施的本质:政治噱头,而非对真正法律问题的回应。然而,这场更广泛的运动成功地使“穆斯林宗教活动本身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观念正常化,并为其日后的升级行动铺平了道路,包括阿博特今天在德克萨斯州采取的举措。

在呼吁调查“伊斯兰教法庭”的几个月之前,同样是在德克萨斯州,一个由穆斯林主导的房地产项目遭到了司法部门的调查,并在网上被贴上“伊斯兰教法社区”的标签。当地居民被告知,该社区将受伊斯兰教法管辖,非穆斯林将被排除在外,而且该项目将是伊斯兰教逐步接管的一部分。所有这些谣言都是不实的:该项目面向所有人开放,其目的只是为了解决该地区的住房危机。

司法部在今年6月份结束了相关调查,而并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但在9月份,德克萨斯州州长阿博特签署了一项法律,以禁止在该州建立“伊斯兰教法社区”。

这种动态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德克萨斯州。在田纳西州,默弗里斯伯勒一座清真寺的反对者声称伊斯兰教并非宗教,因此穆斯林不应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种论点违背了美国数百年来的宪法原则,其目的在于使穆斯林的宗教生活看起来在法律上不合法。

在密歇根州迪尔伯恩市——一座拥有美国最古老阿拉伯和穆斯林社区之一的城市,网络上不断流传着各种谣言,声称该市已被“伊斯兰教法接管”。这些谣言包括伪造的视频、篡改的标题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图片。这些谣言被广泛传播,旨在营造美国本土存在伊斯兰统治的假象。事实核查已经驳斥了这些说法,但谣言依然甚嚣尘上。

穆斯林公众人物也成为了攻击目标。纽约市市长当选人佐赫兰·马姆达尼在竞选期间就遭遇了种族主义的表情包和阴谋论,声称他如果当选,就将密谋推行“伊斯兰教法统治”。马姆达尼的政策提案中没有任何宗教内容。其议程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住房和警察问责制方面。但在那些对伊斯兰教法恐慌情绪蔓延的人眼中,穆斯林担任公职总是被视为“特洛伊木马”。

煽动这种恐慌的并非只有共和党人。主流媒体、自由派政客,甚至公民自由机构都反复采用这样一种框架:伊斯兰教法本质上是外来的、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或者本质上与美国价值观相悖。他们接受了“伊斯兰教法对国家构成威胁”这一前提,即便声称反对伊斯兰教法,实际上也认可了伊斯兰恐惧症的叙事架构。

这些事件揭示了一种固定模式:围绕伊斯兰教法的恐慌并非出于对法律、安全或宪法原则的质疑,而是在一个正经历人口结构变化的国家中,关乎如何维护自身边界的问题。它关乎谁能被视为美国人,谁又将永远被怀疑。这种恐慌不断重现,并非因为它反映了合理的担忧,而是因为它有用,并被视为一种动员选民、控制公民归属感、并为国家监控洗白的工具。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几个世纪以来,伊斯兰学者对伊斯兰教法的理解与美国政治中充斥的那些丑化形象截然不同。在阿拉伯语当中,“伊斯兰教法”意为“通往水源的道路”,象征着道德和精神上的滋养。

这是一个涵盖正义、福祉和问责制的宏大伦理框架。其根本目标围绕着保护生命、理智、信仰、财产和人的尊严。这一传统包含着精深的公平、公共利益和习惯原则,而这些原则的运作方式与现代普通法体系中的公平和情境化工具极为相似。

伊斯兰教法远非一套外来的法典,它与西方法律传统有着深刻的结构性共鸣。正如约翰·马克迪西教授在《北卡罗来纳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中所论证的那样,英国普通法的若干基本特征与伊斯兰法律制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而这些相似之处很可能是通过诺曼西西里传入的。这段历史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抹杀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而是因为它揭示了伊斯兰教法与西方治理本质上不相容这一观点的荒谬之处。

美国曾经理解这一历史渊源。在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议事厅落成时,其大理石浮雕描绘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立法者们,其中就包括先知穆罕默德——他手持《古兰经》,象征着正义和道德权威。而如今,仅仅承认这一简单的历史事实本身就会引发众怒。

当前再次出现的、针对伊斯兰教法的恐慌,并非源于伊斯兰教进入美国法院这一情况,而是源于伊斯兰教进入美国公民生活的现实。它关乎穆斯林的政治参与、穆斯林社区发展、穆斯林机构以及穆斯林代表权——所有这些都被重新定义为生存威胁。随着美国再次进入选举周期,反多元化言论、反穆斯林阴谋论以及对中东研究项目的攻击充斥其中,伊斯兰教法由此成为了一个灵活的容器,并被用来承载一种更为古老的焦虑:对多元化美国的恐惧。

真正的危险并不在于伊斯兰教法本身,而是将普通美国穆斯林变成怀疑对象、国家权力的攻击目标以及他们并未选择的文化战争当中的道具。如果应有什么让美国人感到恐惧,那将不是伊斯兰教法,而是恐惧被武器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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