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評審局漏報14宗虛假學歷 兩成二個案在目標時間內未完成調查

【獨媒報導】本港早前出現假學歷風波,審計署今日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運作進行全面審查,發現該機構問題多多。審計署指學術評審局過去五個年度中向警方共舉報113宗懷疑假學歷個案,惟評審局年報公布的個案數目卻較實際少了14宗;學術評審局在過去五個年度中處理的24,150宗學歷評估個案中,但就高達22%沒有在目標時間內完成處理,需時最長個案更延遲了394個工作天。
報告指出,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在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共向警方舉報113宗懷疑虛假學歷個案,但評審局在2019/20至2021/22三個年度期間,其年報所載的懷疑虛假學歷個案數目,就較實際少報8宗、1宗及5宗。
有個案172日後才向警方舉報 400項評審沒在指定時間內發出報告
此外,審計署指學術評審局在2023/24年度向警方舉報的32宗懷疑虛假學歷個案,收到表面證據並完成澄清的日期與向警方舉報的日期,兩者之間的相隔時間平均為73天,介乎0至172天不等。
學術評審局現時就完成學歷評估訂立了目標時間,即由確認收妥所有所需文件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15個工作天內。然而,審計署分析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完成的24,150宗學歷評估的處理時間,發現5,200宗,即22%沒有在目標處理時間內完成,延遲了1至394個工作天不等,即平均為12.8個工作天,及未能在目標處理時間內完成的學歷評估的百分比,由2020/21年度的13%增加至2023/24年度的32%。
而根據學術評審局的手冊,應在收到評審文件當日後16至24個星期內,即視乎評審類別和資歷級別而定而發出評審報告。審計署分析了在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完成的1,654項評審。署方就發現,學術評審局有400項即24%評審,沒有在指定時間內發出評審報告,延遲了1天至29.1個星期不等,平均為2.6個星期。
新課程註冊申請個案 三成六延遲
審計署分析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完成的2 524宗非本地課程評核個案,包括153宗新課程的註冊申請個案、1,663宗經註冊課程的周年申報個案,以及708宗經註冊課程的修訂申請個案。審計署發現,學術評審局沒有在目標處理時間內完成其中459宗,即18%個案的評核。審計署表示,學術評審局需要採取措施確保非本地課程評核在目標處理時間內完成 。
在153宗新課程的註冊申請個案中,有55宗即36%的評核延遲了1至433天,平均為94天才完成。而在1,663宗經註冊課程的周年申報個案中,有195宗即12%的評核,延遲了1至416天,平均為57天才完成。在708宗經註冊課程的修訂申請個案中,有209宗即30%的評核,就延遲了1至452天,平均為66天才完成。
評審專家表現評核記錄不全 有利益申報表並無填寫日期
至於人員管理,審計署指學術評審局就評審專家的表現評核記錄不全,包括在31名專家中,有20人即65%缺乏評級資料。此外,署方審查2023/24年度完成的20項評審工作中91名專家所提交的申報表,發現3份即3%申報表在提交限期過後才交回評審局,延遲了6至73天不等,平均為31天,15份即16%的申報表,有關的專家並無填寫日期;及1份即1%申報表,有關的專家並無簽署,指學術評審局在專家利益申報方面「有可予改善之處」。
報告又指學術評審局對曾被標示為「黃色」的專家,即對該專家是否適合參與日後的評審工作表示一些關注,缺乏評級理據及跟進紀錄。
2委員出席率偏低 第二個任期仍獲再度委任
另外,審計署指學術評審局同對違規廣告監察「有可予改善之處」。在2019/20至2023/24年度期間,學術評審局發現140則與資歷架構有關的違規廣告,每年介乎4至55則不等。審計署又發現,學術評審局只透過5份報章和1個社交媒體平台監察違規廣告,其中就2023/24年度55則違規廣告中的21則即38%,更沒有文件證據顯示學術評審局曾查核有關廣告是否已作出糾正,有違評審局指引。
在企業管治方面,學術審計局指有2名委員會成員在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間舉行的部分評審局大會,或委員會會議的出席率偏低,即在50%以下,但在第二個任期仍獲再度委任;另沒有文件證據顯示,教育局在考慮再度委任該2名成員時,已將出席率考慮在內。
提醒就維護國安加強指導 僅1份合約訂相關條款
此外,審計署在報告其他事宜中提到,學術審計局需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指導和管理,《香港國安法》已列明,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
署方又發現,學術評審局與外界各方例如營辦者、服務提供者、專家和獨立顧問簽訂的協議或合約,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了1份在2024年6月與服務提供者簽訂的有關提供大廈管理和保安服務的合約外,其他與外界各方簽訂的協議或合約均沒有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