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今年初提出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其中一種針對的行為是不論有沒有收金收入而分租或轉租公屋。高等法院今日頒下的其中一份判詞,正好反映類似事件。一名男子的子女於2021年留學加拿大,而他在2024年的4個半月內,有119天離港,但單位的水錶仍持續上升。房署收到匿名電郵舉報後調查,向該名男子發出遷出通知書,男子上訴失敗後申請司法覆核,他稱自己曾通知房委會自己已經離港,沒有隱瞞,又稱自己不是富戶、沒有霸佔公屋。不過高院法官楊家雄直言,案件全無勝數,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申請人為陳覺威,他沒有律師代表。房委會在去年8月30日向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發出遷出通知書,陳上訴失敗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他稱在房委會上訴委員會聆訊期間,沒有得到公平、公正審訊,又稱裁決「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他稱上訴委員會主席當日問他「如我當你啱,放咗你,你有乜嘢承諾,日後房署又再捉返你,我又怎樣辦呢?你是否麻煩我? 」他認為主席在決策過程犯「決定性法律錯誤」。

Yeung, Keith 楊家雄
高院法官楊家雄

12次突擊家訪不見人影

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今頒下判詞,簡述案件背景,申請人是亨翠樓單位的承租人,他與他的兒子和女兒經「特別調遷」獲配單位。當署方收到一則匿名電郵舉報後,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先後向該單位進行12次突擊家訪,當中一次在夜晚,均未能遇見申請人或其子女,最後小組在去年6月27日預約家訪中,成功約見申請人。

在該次家訪中,申請人表示其子女已於2021年7月27日離港前往加拿大讀書,他亦於2024年1月起離港,前往加拿大探望子女。根據入境資料,申請人子女自從2021年7月27日後再無回港紀錄,申請人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12日(共134天)期間,有119天不在港。

凌晨有人用電用水 申請人未能辯解

不過同一時間,即使在申請人及子女不在港期間,亨翠樓單位的水電錶讀數仍持續上升,而調查發現用水模式顯示是同一人佔用,是在凌晨時分有增幅,顯示有人在申請人離港期間居於單位。法官指在上訴委員會的備忘錄資料顯示,申請人曾在聆訊期間,致電一名叫「排骨」的人士解釋,稱是前往單位「協助打掃」。不過「排骨」表示在地盤工作,只會間中上樓打掃,由於他晚上9時多便會睡覺,所以否認凌晨時份出現在該單位。房委會最終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

法官在判詞表示申請人只籠統地提出「不合理不公平」,從騰本可見,上訴委員會的提問旨在澄清申請人將來如實踐經常持續居住該單位的承諾,屬合情合理;另外,上訴委員會已考慮其提出的身體狀況,房委會因應調查結果認為申請人對單位沒殷切的住屋需要,實為合理。申請人完全不能指出上訴委員會在公法上有任何錯誤,或上訴過程有何不公,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全無勝數,拒絕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HCAL 24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