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經早前審訊,暫委法官鍾明新今(3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她裁定三名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指,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判斷誰人製作含錯誤數字的負重表,它充斥錯漏,顯然是沒有工程學專業背景的人士準備,而非故意製造錯處。證據亦不足以顯示三人知悉器材的超重程度,又或者三人知悉LED屏幕的實際重量。鍾官接受辯方的陳詞,認為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查涉案負重表上有失職,工程師溫志華未有發現負重表和圖則上的多項錯漏,明顯地未有恰當地檢視有關圖表,現場視察工作亦見粗疏。

有關墮屏事故的成因,鍾官接納專家證人所言,「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提供的絞車系統設計及安排欠佳、使用低劣的鋼索、工人做法不符合安全門檻。控方未能充份證明,負重表上的錯誤資料是導致墮屏事故發生的成因,也未能證明負重表上的虛假陳述誘使康文署主任批准演唱會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兩項控罪不成立 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等。

甫開庭,暫委法官鍾明新宣布三名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但未有在庭上讀出整份裁決理由書。休庭15分鐘之後,辯方表示沒有任何申請,控方提交的證物處理申請獲得批准,之後便散庭。三名被告在親友的護送下,分別登上私家車和的士離開法院。


首被告 吳凱瑩(左)


第三被告 梁耀祖(左)

官:被告僅轉發涉案文件 沒證據顯示曾開啟或閱讀

裁決理由書指,雖然首被告吳凱瑩和次被告林志華涉及與康文署職員的電郵往來,包括傳送含有錯誤數據的器材負重申報表,但是二人的角色僅限於促進溝通、擔任聯絡人。從電郵紀錄可見,有關文件並非由二人製作,二人只是轉發不同工作部門或分判商的文件,過程中他們並未有修改、補充或評論任何文件的內容。重要的是,沒有證據顯示二人轉發這些文件的時候,曾經開啟及閱讀這些文件,又或者驗證過文件上資料的真確性。證據亦顯示二人沒有專業的工程學背景。

至於第三被告梁耀祖,證據顯示他是廣域策劃有限公司(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的僱員,任職燈光師。可是沒有證據證明「藝能」與 Infinity 之間的關係,以及 Infinity 有否牽涉演唱會的籌備工作。有證人指稱梁有時會出席籌備會議,並且即場作出計算,然而證據並未夠清晰地顯示梁出席過哪次會議,以及每一次會議中梁實際上討論過什麼。鍾官綜合監製林浩源和舞台設計師周淑貞的證詞,認為梁並非製作負重申報表和索具佈置圖的人。


演唱會監製 林浩源「Fran9」

周淑貞
舞台設計師 周淑貞

官: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判斷誰人製作負重表

鍾官指,控方的案情並非指稱任何一名被告準備含錯誤資料的負重表,又指稱誰人準備負重表並非重點,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對於錯誤的數字知情。

可是,鍾官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判斷誰人製作負重表,從負重表可見它充斥錯漏,相信它並非由受過專業工程學訓練的人準備。值得留意的是,負重表上有「藝能」的標誌,而根據導演鄭宇軒的證供,「藝能」有一個部門專門負責懸吊器材,首被告和次被告決定哪些器材是否能夠懸掛之前,需徵詢這個部門的意見,相信這個部門是負責準備涉案的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是合乎邏輯的。

鍾官又指,負重表紀錄上是由一名叫「Makic Chiu」的人士準備,其電郵亦接收過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等文件。然而,審訊期間,沒有任何一名控方證人被提問有關「Makic Chiu」的事情,也沒有任何控方證人的證供提及誰人準備涉案的負重表。

官不認為3被告必定知道LED顯示屏的實際重量

控方陳詞指稱,根據會議討論過程和圖表等證據,三名被告必定知道LED顯示屏的實際重量,包括本來構思的12塊屏幕,以及後來修改而成的6塊屏幕。有證人供稱在2022年5月12日的會議上,有人提及一塊雙面的LED顯示屏重約500公斤。但是鍾官認為,證據並不能清晰地顯示三名被告分別出席過哪幾次會議,以及實際討論內容。

鍾官指,即使三名被告曾出席有關會議,但是證據不足以顯示三人知悉器材的超重程度,又或者三人知悉LED屏幕的實際重量。鍾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LED屏幕的重量或超重程度以怎樣的方式在會議上被討論,例如提及過什麼數字、有關話題只是輕輕帶過還是主要討論的議題。控方證人的證供顯示,會議上討論了多項議題,他們未能憶述5月12日的會議內容,甚至在出席人士方面說法有出入。鍾官認為,會議上基於超重問題而由12塊屏幕更改至6塊屏幕,明顯地只是眾多議題之一。

鍾官續指,三名被告並不是負責設計懸吊器材的佈置,或是計算負重表,他們並不是負責工程或技術的問題,因此鍾官不接受控方所指稱,自5月12日的會議之後,被告必定對每一件懸吊器材的重量「特別留心」。相反,鍾官認為會議上經過計算之後,決定由12塊屏幕轉至6塊是可行,會導致沒有專業背景的出席者覺得超重問題已經解決了,而較少關注或留意器材的重量以及負荷問題的可能性。因此鍾官不認為被告一直以來都留意或知道LED屏幕的重量。

官不接受控方指稱第三被告對負重表內容熟悉

鍾官指,索具佈置圖和負重表均充斥顯而易見的錯誤。根據專家證人林向暉的證供,康文署外判工程顧問「輝固(Fugro)」責任重大,必須有充足基礎信服懸吊器材佈置是安全,才能簽發「穩定性證明書」,不能依賴未經證實的數據。


專家證人 林向暉

鍾官又指,第三被告梁耀祖與「輝固」實習生馮帝文之間的溝通方面,不同證人的說法互有衝突,因此不認為經驗尚淺的馮帝文能夠透過電話從梁耀祖口中得到重要資訊,並且轉達給「輝固」的工程師溫志華,所以不接受控方所指稱梁耀祖對於負重表內容熟悉。


康文署外判工程顧問「輝固(Fugro)」時任暑期實習生 馮帝文

官:「輝固」在審查涉案負重表上有失職

鍾官接受辯方的陳詞,認為「輝固」在審查涉案負重表上有失職。她指「輝固」工程師溫志華未有發現負重表和圖則上的多項錯漏,明顯地未有恰當地檢視有關圖表,又作出不合理的假設、看漏錯處及未有要求主辦方澄清不清晰的資料等,甚至未有意會到圖表上「12名上下移動的藝人」代表著12名 MIRROR 成員,被提問時還以為是一些燈光器材。

溫志華 Tony Wan
註冊結構工程師 溫志華(Tony Wan),任職於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 Fugro (Hong Kong) Limited

鍾官指值得留意的是,控方專家林向暉作供時指涉案負重表準備欠佳、資料不充份、充斥錯漏及不清楚之處,「輝固」不應該批准,除非「輝固」要求「藝能」澄清有關資料,直至圖表滿足相關要求。

官指「輝固」工程師實地視察執行粗疏

溫志華曾供稱,在紅館實地考察時,以目測方式檢查器材是否根據索具佈置圖來懸掛,但是並未有步上橋樑(catwalk)近距離觀察,只是在觀眾席或舞台上觀察,距離吊架大約15米。鍾官認為,在這樣的距離及燈光不足之下,加上吊架有所重疊的情況下,是很難看清每一個吊架及每一件器材,再加上溫對負重表上的器材沒有充份理解,便更加難去對照每一件器材及確保它們按照圖則去懸掛。

鍾官認為,明顯地溫的實地視察是粗疏的(shoddy),以及未有恰當地檢視懸吊系統是否與圖則相符。

官接納專家所指屏幕墮下因鋼索破損

至於LED屏幕墮下的原因,鍾官接納專家證人所稱,屏幕墮下來不一定與紅館天花板結構的超出負荷有關,而是可能是下層的吊架超重,未有證據證明超重對紅館天花支架結構造成損壞。另一名專家、演唱會事故調查小組的專家顧問林超雄博士則指,屏幕墮下是因為懸吊LED屏幕的鋼索破損。而鋼索破損可以綜合多項原因,包括鋼索狀態差劣、絞車系統設計欠佳造成鋼索疲勞等。


演唱會事故調查小組的專家顧問 林超雄博士

至於誰人負責絞車系統,鍾官指根據證人證據,明顯地絞車系統及鋼索是由「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提供,包圍及承載LED屏幕的金屬框架,亦是從「銚龍」購入;在墮屏事故發生前一天,有關屏幕更發生高低不平的問題,需要職員到場處理。然而,當時未有任何人提及若果屏幕不安全的話便不要使用。

鍾官總結指,絞車系統設計及安排欠佳、使用低劣的鋼索、工人做法不符合安全門檻,乃「銚龍」以低質或粗疏的方式替是次演唱會工作。鍾官認為控方未能充份證明,負重表上的錯誤資料是導致墮屏事故發生的成因。

官:製作負重表的人不小心和粗疏 非故意製造錯處

鍾官又接受辯方所稱,被告沒有任何動機去作出欺詐,有見康文署及主辦單位「大國文化」以安全為依歸,「藝能」實在沒必要用欺騙的方式圖使超重的懸吊系統獲得批准。再者,被告只是作為演唱會的協調者或燈光師,他們作出欺詐並不會得到個人利益。

鍾官認為,證據顯示製作負重表的人士欠缺經驗、粗疏和能力不足,導致錯漏百出,例如使用估計的重量、未有將附件的重量計算在內,這些粗疏的數字及假設,疊加起來導致申報的重量出錯。以上證明製作負重表的人士不小心和粗疏,而非故意製造錯處。

鍾官總結指,控方未能證明三名被告知悉LED屏幕和擴音器的實際重量,也未能證明被告知道負重表上另外8項器材和吊架的重量。從證據上明顯地可見涉案負重表並非出自三名被告的手筆,相反他們可能只是瞥一眼,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對於申報重量出錯是知情。

鍾官表示,控方未能證明三名被告有共同目的及達成協議,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演唱會進行;控方亦未能提供詳情解釋三名被告為何、怎樣和何時同意作出虛假陳述,因此未能證明三人之間存在作出不誠實行為的「共同犯罪協議」。

鍾官指,明顯地若然「輝固」恰當地履行職責,便不會簽發「穩定性證明書」,然而康文署依賴該「穩定性證明書」來批准演唱會進行。正如上述所言,鍾官認為「輝固」工程師溫志華在審查上失職,因而在本案中批准涉案負重表和圖則。鍾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上的虛假陳述誘使康文署主任批准演唱會進行。綜合以上,她裁定三名被告的「串謀欺詐」罪不成立。

交替控罪「欺詐」罪方面,鍾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上的錯誤數字是導致墮屏事故的成因,因此亦未能證明到涉案虛假陳述是主辦單位「大國文化」蒙受經濟損失的原因,故此裁定交替控罪亦不成立。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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