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下21歲男生和31歲結他導師維持不認罪,經早前審訊,案件今(9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二人暴動罪成,他應辯方的要求,替兩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6月25日,連同3名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其間二人須還柙候判。初選案獲裁無罪的李予信亦到庭旁聽,散庭後拭淚。


李予信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新處理裁決 3人改認罪

2021年12月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5人就「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和監禁。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直至2024年6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其中3人改為認罪,分別為:李安翹(現22歲)、蘇雅賢(現26歲)和謝兆雄(現28歲),現正還柙候判。另外兩名被告:21歲學生林顯誠(案發時15歲)和結他導師陳樂燊(現31歲)則維持不認罪。他們早前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獲批,並且先後在庭上親自作供。

官拒接納警員稱目睹被告投擲汽油彈:不排除作出了誠實但錯誤的身份辦認

對於拘捕首被告林顯誠的警員供稱目睹林投擲汽油彈,高官在判詞中作出分析,他認為警員聲稱林投擲汽油彈時與他的距離,與影片所顯示的相距甚遠,加上該汽油彈著地直至警員截停林之間,相隔超過35秒時間,而且汽油彈著地位置與林被截停的位置相距有60米。高官認為,當時現場環境非常混亂,不排除警員作出了誠實但錯誤的身份辦認,因此不接納他聲稱目睹林投擲汽油彈的證供。

官指男生證供不合常理、匪夷所思

林顯誠早前供稱,案發時他就讀中四,當日趁減價活動而前往銅鑼灣,為了買手袋給母親作為禮物,其後他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拘捕。

高官認為,即使林聲稱對當時香港多處發生的暴力事件所知不多,但是任何人目睹軒尼詩道大量聚集的人群,以及路面和店舖被破壞的情況,必會聯想到該處不安全。然而林卻選擇繼續逗留在他完全不熟悉的地方,甚至沿軒尼詩道往灣仔方向,接近更加多示威者聚集和破壞更嚴重的地方。高官又指林盲目地相信一名陌生女子的說話,並接過她所提供的裝備,而完全不去查問到底自己身處的地方發生什麼事及為什麼會有危險。高官質疑林的證供完全不符合常理,匪夷所思。

林被捕後,背囊被搜出兩件短袖上衣,褲袋被搜出泳鏡和兩包生理鹽水。高官質疑林的解釋不合理,在盤問下前言不對後語,認為其證供完全不可信及不可靠,拒絕接納。

官指被告選擇逗留並冒險沿著軒尼詩道往東前行不合理

第五被告陳樂燊供稱,案發當日原本相約李予信在北角開會商討區選會選舉,可是在巴士上睡著,因而改在灣仔下車,他打算沿軒尼詩道向北角方向步行離開時被警方圍捕。

高官指,按陳的說法,他所經過的道路地下佈滿磚塊,警方亦發射了為數不少的催淚彈,期間亦用廣播器發出警告,惟陳聲稱看不到相關情況,其說法難以相信。高官亦質疑,陳曾經在同年8月經歷黃大仙的事件,但是他仍選擇逗留在軒尼詩道並戴上裝備,冒險沿著軒尼詩道往東前行,而不是回頭尋找其他交通工具。

陳被捕時頸上掛著一副泳鏡,其背囊內亦有一副透明護目鏡,他早前供稱攜帶上述物品是為了在遇上突發情況的時候,避免雙眼受催淚煙刺激。惟高官質疑,按照陳的說法,為何他要攜帶兩種性質不同但同樣是保護眼睛的物品,而且選擇只佩戴泳鏡,而護目鏡則放在背包。高官認為陳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官憑被告衣著裝備認為有備而來 並肯定蓄意逗留

至於兩名被告有否參與暴動,高官認為任何人只需逗留在案發的暴動範圍,便已經可以知道該處或附近一帶發生了暴動,無辜的途人不會以身犯險選擇逗留在軒尼詩道。當日暴動持續多時,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了一段相當長時間,當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們必定有足夠時間察覺到相關危險,並且離開軒尼詩道。

高官基於兩名被告當時的衣著、所攜帶和佩戴的裝備,加上以上因素的疊加效應,肯定他們有備而來,並非路過或以旁觀者的身份逗留在軒尼詩道。高官肯定二人知悉自己在暴動現場,而且蓄意逗留,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是他們意圖藉自己身處現場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以及為了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因此裁定罪成。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相關報導:
20歲男生原審暴動罪脫 今重審供稱到銅鑼灣買禮物 控方引感化官報告指說法不符
涉5年前10.6灣仔暴動 31歲結他導師供稱當日打算到北角與李予信開會 戴裝備因擔心催淚煙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