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牌照新增國安條款 李家超:恰當及應該

【獨媒報導】食環署就食肆、泳池、殮葬商、娛樂場所等牌照新增國安條款,規定持牌人及「關連人士」即僱員等不可作出或牽涉任何危害國安的罪行,或不利於國安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記者問到行政長官李家超是否針對黃店;「冒犯」的定義為何,是否包括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以粗口辱罵國家領導人;是否不容許店內有「香港加油」及諷刺政府字眼。李家超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根據法例,食環署行駛職能時有責任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元素,新增條款為恰當及應該,「冒犯」亦定義清晰。
李家超在舉行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被問及事件。他指食環署在發出的牌照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以防範及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屬恰當及應該。
他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有公民皆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而香港作為中國特區,亦有相關責任。此外根據《港區國安法》,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安,任何機構、組織及個人亦皆應遵守維護國家安全適用法律。
至於食環署今次的做法,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8條,即任何人行駛職能時作任何決定,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元素。他指食環署在處理新牌照及續牌申請時,會依法行事。
對於何謂「冒犯行為」,他指條款已清晰列明,即不能進行任何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及不利公共安全的行為,「係好清晰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