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白地說,電影主題並非如宣傳所講的宗教信仰與(所謂)人性的本質衝突缺乏兼容,那只是幌子—兩者只是製造戲劇張力的必要元素。

電影使用的批判角度及根據同樣可運用於其他風紀機關(例如,醫療)。我們可以嘗試幻想一下:電影中的師母是醫護,某天收了一個重症就是樂,她要迅速決定全力急救、刻意誤診或轉交其他醫護處理—她面對的一樣會是牧師在當刻電影裡面對的困境。

「人性」定義又是甚麼?願意受教改變是否人性?因難以進步選擇因循是否人性?一個沒排他性的概念是否概念?還是,人性就如《破.地獄》的「祖先爺」般,只是拒絕反省與改變的懶惰借口。

無論如何,電影不慍不火地浮現信仰人性拉扯下的潛藏價值觀—父權(女兒是否墮胎,父親說的算;性侵女子作報復),且有效再現人類主體的多元磨擦和原諒政治。父權當刻尤如師母在院奄奄一息的父親,病入膏肓苟然殘存,但家庭(女兒、女婿)宗教(牧師)卻仍然哄騙他很快復原;此類嗎啡式的減痛只係拖延父權的沒落、延長眾生痛苦。

(父權下,)主體就係多元變化體

電影敍事的主角並非梁保羅(黃秋生飾,下簡稱牧師)、梁師母(蘇玉華飾,下簡稱師母)或陳梓樂(歐鎮灝飾,下簡稱樂),而是梁恩晴(陳書昕飾,下簡稱晴)。從片末師母與樂的對談,和牧師與女兒形象(即理想自我Ego Ideal)對話當中,我們得知,晴在父母的想像中是乖乖女孩,甚至係良知良心。然而,在樂的生命中,晴戲謔樂的陽具,在心理層面閹割樂的陽物Phallus;晴簡直是誘惑是魔鬼。

晴的多重性格,根本就是各人內心不同的慾望、他者投射。拉康Lacan提醒眾生,各人慾望等於他者慾望(例如,小學生說要考試第一,其實就係家長期望的轉現)。牧師須證明以自己信仰原則(即符號秩序)教育晴是成功(自己信仰—他者—的寄望);否則如何說服自己能在教會領導信眾?在想像界Imaginary角色扮演中,牧師、師母須將自製美好形象投射於晴身上。換言之,於父母的回想、記憶裏,晴是完美理想子女的符號。至於樂,即使他坦承性侵晴是犯錯,他亦需要給自己一個理由解釋自己為何做錯—晴玩弄感情,散播裸照,是欺騙凌辱自己的惡魔,就是自身/他者可理解(不是接受)的理由、解釋。

當然,主體的變化、差異也是論述及權力迴旋的產品、結果。晴於教會家庭是弱勢,對身體缺發聲權(唯有借琴聲發洩),對未來沒決定權(她明顯不想當未婚媽媽)。在父權下,師母也噤聲,晴唯有以自殺作強烈反抗Resistance。在學校,晴(與Jack)是強勢,樂為了重奪對自己陽物的主權,再建自己建基於父權的主體主導,反抗欺凌,犯法性侵晴。

原諒自己 接納不足

電影故事的主要轉接發生於牧師不得不面對晴是惡魔的「現實」。此現實代表自己的不足及信仰(符號秩序背後的主宰能指)的破敗(原來按自己信仰教不好自己女兒)。就在那一刻,電影正面近鏡牧師入魔狀態(信仰也紀律不了牧師自身),他又突兀地引述《聖經》「創世紀」第11章,耶和華消滅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敍述,決定不再原諒樂,決定殺死他。

最簡單的解讀當然是,樂就係牧師/人生原則失敗的符號,藉著消滅這符號,牧師不須面對自己不知如何自處的死胡同。若從心理分析角度分析此段電影敍事,(謀殺)樂代表的不僅僅是逃避困局,更是牧師主體的消亡—電影的前半建構的就是,他藉頑固地堅持原諒樂,來證成自己賴以維生的生命原則,及成就至高無上的自尊主體。故此,當牧師決定殺樂,不論成功與否,都已先殺死自建的自己。

「原諒」的重要,按拉康的說法,在於令自己面對不願面對的自己。不願面對的自己,亦就係因為要進入符號秩序而遭閹割並遺留在真實界的原物The Thing。原物無以名狀,沒有永恆不變的內容或所指(可以是婚前性行為、可以是墮胎、可以是情緒化的自己)。面對原物,也就是承認符號秩序的侷限。電影中有力地指出若不與時並進適時反省,符號秩序(包括構成此秩序的宗教信仰)只會淪為死背金句的死硬僵屍,結局就是咬斃一個又一個信徒(晴及另一信眾Grace)。牧師未能接納自己的無能及信仰的侷限,等於他並未原諒自己及接受自己信仰(和背後主宰能指)的極限。(牧師與晴的形象的對話中,簡單的叫自己好好過活,實在太cliche太簡化了,不算原諒。)

拉康式的原諒,因為坦承主宰能指的脆弱,甚至更換主宰能指(如影片中的父權),可以令犯錯者不再重現(例如,讓女性掌握自己身體決定權,不再利用性侵重建自己能力),亦可令以往的受害人充權(當法律及常理世界不再以陽物為中心並非性慾化時,個別器官遭侵犯者不會再遭價值審判—例如,一定是她穿暴露引人犯罪)。

沒有反省 沒有復和

外地設有復和公義Restorative Justice程序。此程序主要用於牽涉未成年人的罪行。支持這制度的人希望藉調解罪犯與受害人,令前者有機會作出補償,並作回歸社會的準備,及減低後者的恐懼。他們相信此做法可減少反社會行為。調解結果對判刑亦有影響。此制度並不適用於嚴重刑事罪行;是故,應與電影中的性侵無關。然而,我不禁要問:此制度以調解為重點,誰可作調解人?雙方權力有差距又如何調解?既然減少反社會行為是目的之一,借原諒審視雙方各自生命觀盲點自然重要—也就是說,認罪犯人要直視自己違法行為背後終極價值觀的漏洞,受害方(包括整體社會)亦要反思主宰能指的不足及不公平;否則,復和只是虛有其表的走過場。

從法律角度深入分析,電影敍事含有情節瑕疵。我實在難以想像,牧師是首次從樂的口中才得知晴欺凌同學的故事。那段歷史難道不會是在庭上公開的求情理由?又,如果晴未滿16歲,樂就係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他又是否適合從事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電影是否遺漏了懲教署為年青釋囚提供的服務?

再次鄭重聲明,本文常提出宗教信仰的不足及缺陷,主要是由於電影的情節及描述,並非針對宗教本身。

最後,須指出,黃秋生演出一流,卻是意料之內;反而蘇玉華及歐鎮灝表現的層次及內斂,印象深刻,絕對值得獲下屆香港金像獎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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