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卓賢參選校董會學生代表 以「非官方途徑」宣傳遭DQ 司法覆核押後宣判

【獨媒報導】嶺南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賴卓賢於去年11月參選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期間,被指以「非官方途徑」宣傳自己,包括於校園範圍內張貼海報、於公開社交媒體帳戶發表帖文及接受傳媒訪問,違反選舉規則,因而取消其參選資格。賴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稱選舉主任及校董會錯誤地詮釋選舉規則,要求法庭推翻DQ決定、選舉結果和當選人的任命等。案件今(13日)進行聆訊,法官高浩文聽過雙方陳詞之後,押後至7月31日或之前宣判。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由大律師譚俊傑、溫浚佑和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選舉主任章慧芳,以及嶺南大學校董會,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至於其後自動當選教務會學生代表、兼當選諮議會學生代表的盧鄭愛娃,以及當選校董會學生代表的杜毅柯,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賴卓賢:選舉主任未給予回應機會便DQ 或構成不公
代表賴卓賢的大律師譚俊傑指,選舉主任章慧芳接獲投訴之後,以電郵邀請賴親身會面,但是未有在電郵中交代會議目的,以致賴不可能有機會準備替自己辯護,更不可能回應到會議要討論的議題。譚又指,選舉主任在會面之前已經作出了DQ決定,即使她給予賴機會回應或解釋,結果也會一樣,這構成對賴不公的風險,因他失去解釋的權利(right to be heard)。
譚指,賴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宣傳內容與他在「官方平台」發布的內容大致相同,因此即使賴違反了選舉規則,也不會是最嚴重的情況,因選舉主任是基於賴的宣傳「方式」而DQ他,而非基於宣傳「內容」。然而譚質疑,選舉規例的目的是監察宣傳品內容,如果觸犯情況不太差的話,選舉主任只需要求候選人移除帖文或海報,便可以解決問題,但直接DQ候選人會構成不公。
譚指,選舉主任於去年11月7日接獲針對賴的投訴,到11月13日便作出了DQ決定,中間相隔只有6日,惟譚質疑選舉主任沒有任何迫切性需要在短時間內DQ賴,理應給予賴回應的機會。譚認為,若然選舉主任讓賴及早移除帖文,便能夠作出補救。
賴卓賢:非蓄意觸犯選舉規則
譚俊傑指,賴有沒有觸犯到選舉規例,就本案而言視乎選舉主任對選舉規則的詮釋,可是如果她的詮釋是錯誤的話,賴便不屬蓄意觸犯選舉規則。即使選舉主任的詮釋是正確,但賴的主觀信念是他對選舉規則的詮釋是正確,亦不構成蓄意觸犯。
譚強調賴並非不服從選舉規則,但是他卻因為用了「非官方渠道」來宣傳,便被取消資格。此外,賴曾經在選舉簡介會中詢問哪一項條文規定不可以使用公開平台宣傳自己,惟選舉主任未有回答或指出相關條文。
賴卓賢:另一候選人使用「私人」IG宣傳 質疑選舉主任雙重標準
譚亦質疑選舉主任雙重標準。另一名校董會學生代表選舉候選人羅兆希透過 Instagram 帳戶宣傳自己,該帳戶雖屬私人帳戶,但是無差別地接受追蹤請求,然而選舉主任卻拒絕處理投訴,她認為羅沒有干犯選舉規則,因為該 Instagram 帳戶是「私人」帳戶。
譚認為,選舉不只關乎公平性,也是關乎公開性和公義,認為至少應該允許候選人使用社交媒體宣傳。
答辯人:賴卓賢明知選舉規則而蓄意干犯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則引述投訴人、已當選校董會學生代表的杜毅柯的電郵,當中指稱賴卓賢以 Instagram 個人帳戶及在校園張貼海報宣傳自己,違反選舉規則,削弱選舉程序的公平性,亦使賴不公地獲得好處,對其他守規的候選人構成重大不利,促請校方採取行動處理違規情況。杜又稱,他作為嶺南大學內地學生學者聯誼會會長,又作為一名在小紅書、抖音、WeChat 等社交媒體曝光度甚高的人,有大量追蹤者、每個帖文達2,000觀看次數,但是他選擇不去使用這些平台,因此要求校方正視問題。呂世杰揶揄道,杜比賴更加明白選舉公平性的重要性,亦比他的學友譚俊傑更準確地道出事件全貌。
呂強調,賴俊傑在11月4日的選舉簡介會中,已知道選舉規則是什麼。可是他在翌日便接受了媒體《多聲道 The Voice》的訪問,期間批評嶺南大學校方限制學生代表選舉。呂指,這顯示了賴知悉選舉規則,亦有提出批評。
呂指,當賴被告知帖文和海報干犯選舉規則時,他回應:「咁我收咗佢囉」,而未有提出反駁,顯示他知道自己所做的是被禁止的,亦變相承認自己干犯規則。呂反問,如果每個人都干犯選舉規則的話,怎樣能夠確保選舉合理地進行?
答辯人:選舉主任有迫切性作出DQ決定
呂指,選舉規則必然是規限公開的宣傳平台,而公開和私人宣傳途徑之間界線分明,例如候選人告訴女友或未婚妻他正在參選,這情況並不會落入選舉規則規限的範圍。
呂又指,選舉主任是負責詮釋和執行選舉規則的人,因此她有權判斷誰人干犯了選舉規則。對於賴一方質疑羅兆希的 Instagram 「無差別地」接受追蹤請求,呂回應時則強調,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羅接受每一個追蹤請求,因此選舉主任認為羅的 Instagram 屬「有限的宣傳(limited promotion)」亦不為過。
對於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邀請會面時未明確交代目的,呂反駁指,賴大可以在會議中說出他想說的東西,又堅稱選舉主任有迫切性作出決定,因為她發現賴違規的時候已太遲,離投票日很接近,而賴的海報已在校園到處張貼,使他不公地得到好處,因此選舉主任別無選擇只能取消賴的參選資格。
呂世杰又指,賴一方稱選舉主任理應就違規一事作出調查,以及給予機會賴回應,是不切實際和毫無意義。他又指,若然賴想回應的話,數個小時已足夠,事實上15分鐘也足夠,其後補充5分鐘已足夠。
呂又指,本案關乎一個牽涉少量人數的學生選舉,他們可以在「官方平台」閱覽候選人資料,以及出席選舉論壇。呂認為兩種宣傳途徑已足夠賴有效地宣傳自己,反問:「你還有什麼想說?向誰人說?」
賴卓賢庭外反駁《東週刊》報導內容
賴在散庭之後會見傳媒,他拿出一份《東週刊》並回應當中報導。他引述報導指稱他「撐屬會搞淫亂 O-camp」,但他反駁指曾接受《星島日報》訪問,當時已公開明言打算去除「淫亂」這些標籤。至於報導提及去年嶺南大學某個宿生會迎生營發生的事件,賴指宿生會並不屬於學生會架構內的組織,而是嶺大校方自己的架構內。
賴又提及學聯基金公司的官司,他稱雖然學聯決議將物業轉移至「軒富有限公司」的名下,而該公司的董事是他和韓焯彥,但是他們並沒有任何個人得益,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替學聯執行議案,及以信託形式持有學聯物業。
被問到被捕一事,賴表示不便透露案情,但他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又稱:「大家都知道我係喺咩日子畀人拘捕啦,咁呢一個係敏感日子啦,咁我相信大眾有雪亮嘅眼睛,去判斷拘捕嗰性質、係咩事啦。」
案件編號: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