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駐港國安公署(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政府上月火速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當中規定政府任何部門需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供協助。警務處昨晚發稿,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與警方國家安全處,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屬附例生效後首次。其中國安處協助公署「約談」6名涉案人士。

新聞稿稱,指案件涉及6名人士及一個組織,他們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

第3條內容為「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條文規定「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特區政府或駐港公署可以提出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轄權,三種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此外,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獲得法庭手令搜查6名涉案人士的住所,以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以及根據《細則》附表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警方指案件仍在調查當中,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