鰂魚涌Roller場無牌經營罪成 高院指規管範圍不限冰面 駁回上訴

【獨媒報導】在康文署《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公眾溜冰場必須領牌,不過若果溜的不是冰,而是木板和石屎地,又需否領牌?鰂魚涌一間主打80年代復古風的滾軸溜冰場,被指違反《條例》,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該公司不服定罪上訴,指法庭錯誤理解「溜冰」的意思包含滾軸溜冰,亦稱該場地是「訓練中心」而非公眾地方。
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並在判詞確立「溜冰」涵蓋滾軸溜冰,《條例》訂立的原意是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以及維持公眾秩序,若將「溜冰」和「滾軸溜冰」意思分開,反而不合常理。而場地的經營模式,法庭指顯然邀請所有公眾參與,認為原審的判斷正確。
兩名康文署經理放蛇
上訴方為澳滌娛樂(香港)有限公司,在鰂魚涌柯達大廈經營名為 Bun’s 2020 的滾軸溜冰場。控方案情指,兩名康文署經理在2021年12月扮成顧客前往 Bun’s 2020,門外寫住「Skating School(溜冰學校)」和「Student-Only(只限學生)」;門外同時貼有收費價目和有關「訓練課程」及「1日體驗」的收費資訊。
兩名康文署經理既沒有預先在網上登記,亦無填寫免責表格,職員吩咐登記和填表,兩人反問如果沒有填表可否照樣入場,職員表示不能。兩人最終沒有填表,改為在門口觀察其他人,並發現一般人只要登記、填表、付款、領取溜冰鞋,就可以進入場地。
原審指填表登記 場地仍屬公眾地方
上訴方在原審提出辯方案情,指公司的商業登記表明是「訓練中心」,用意推廣滾軸溜冰運動,所有人必須填寫登記表格才可以進入場地,除了極例外情況,否則不容許非預約學生進入。上訴方又稱曾致電政府1823,有康文署職員稱如果場地不是「溜冰場」,就不用領牌。
裁判官最終認為,「溜冰」一詞包含滾軸溜冰,上訴方經營的 Bun’s 2020 屬公眾溜冰場。場地僅要求公眾填表登記,根本不構成任何篩選過程,顯然是歡迎大眾入內溜冰,不同「訓練課程」分別只是價錢不同。即使場地守則包括行為不當可被逐出場地的條文,但不改 Bun’s 2020 是公眾地方的本質,因為首先該人已經進入了場地。
判詞無提及原審的判刑,但按《條例》罰則,最高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若屬持續罪行,法庭將就提出的證明而採納屬於該罪行的持續期間,並判處每日罰款450元。
上訴方律政司各引字典解釋
代表上訴方的譚俊傑大律師,於高院的上訴聆訊提出兩個上訴理由,首先是指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skating(溜冰)」意思,並引《現代漢語詞典》和《商務新詞典》,「溜冰」僅指「在冰上滑行」。譚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翻譯可能產生荒謬和不合邏輯的結果。上訴方指出,《條例》規管須領牌的「Public skating rink(公眾溜冰場)」,應理解為在冰面滑行,因此不規管滾軸溜冰。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忽略 Bun’s 2020 一系列報名流程,錯誤認為秩序只是「橡皮圖章」。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引用6部字典的解釋,包括《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繁體版)》、《英華大詞典》、《遠東英漢大辭典》、《現代英漢詞典》、《英漢辭海》 ,指「溜冰」的意思包括滾軸溜冰,雖然中文翻譯用上「冰」一字,但意思顯然不限於冰面,任何硬的表面都應包括於「skating(溜冰)」的意思。
「溜冰」及「滾軸溜冰」 於立法歷史無分別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辭表示,《條例》的釋義部分未有分開「溜冰」和「滾軸溜冰」,只提及規管「為進行溜冰而開設、經營或使用的地方」。規管溜冰場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安全和維持公眾秩序,「溜冰」和「滾軸溜冰」於立法歷史中,兩者沒有分別,而且按字典解釋,「溜冰」並不限於在冰上滑行,正如「Roller-skating」的翻譯正是「滾軸溜冰」。法官指若將「溜冰」和「滾軸溜冰」分開,反而不合乎《條例》的立法目的。
另外,法官又認為不管是「學生課程」抑或「1日體驗」,既不是按特徵而排除他人的篩選過程,也不是會員制,只是付費上的分別,法官指毫無疑問,Bun’s 2020 的營運模式是邀請所有公眾參與。法官認同 Bun’s 2020 屬《條例》下的公眾溜冰場,必須領取牌照,原審的定罪穩妥,決定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4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