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蓄意咬斷警手指判囚 出獄後監管期不獲准赴英修讀法律 杜啟華申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期間,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無名指骨折,經審訊被裁定蓄意傷人、傷人、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合共判囚5年半。杜於去年10月從監獄獲釋,今年1月申請離境及赴英國伯明瀚大學修讀法律學士課程,惟遭懲教「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拒絕,他其後上訴有關決定亦遭駁回。杜周三(25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決定不合比例地侵犯他的出入境自由,要求法庭推翻「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的決定。
入稟狀透露,委員會基於杜在網上平台 Patreon 所發布的帖文,指稱他未「去激進化」,若然批准他離港會構成國安風險,杜質疑是不合理。委員會亦考慮杜是 BNO 簽證持有人,有資格申請英國公民身份,因此有理由相信,若然杜違反監管令的話,英國當局不會作出配合,將杜移送回香港。杜稱隨著委員會不批准杜離港,他未能在海外修讀法律學士,對於他的更生無疑是嚴厲的打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杜啟華。答辯人為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懲教署署長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委員會:倘允離港不能排除有「再次變得激進」的風險
入稟狀指,杜於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4項控罪罪成,判囚5年半。他於2023年3月向上訴庭申請不服定罪上訴許可,但被拒絕。杜於2024年10月25日從監獄釋放,之後須遵守為期22個月2天的監管令,直至2026年8月26日。
入稟狀續指,杜獲英國伯明瀚大學取錄,並獲得修讀法律學士學位課程的機會。今年1月,杜透過律師向「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申請在今年8月之前離港,以赴當地求學。
至今年4月,「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作出決定,拒絕杜的離港申請。委員會指雖然沒有資料顯示杜違反任何監管令的條件,但是杜未有就其定罪表達過真誠悔意和反省,未經過完全的更生和「去激進化」。
委員會又指,若然批准杜離港的話,不能排除他有「再次變得激進」的風險,以致作出違法和暴力行為,甚至有違國家安全利益。
委員會:一旦杜違監管令 有理由相信英國不會將杜移送回香港
委員會指,杜的學期很大機會在其監管期內延續,負責監管的人員不能親身赴英國到訪杜的學校、工作地點及住所。
委員會亦指,有見杜是 BNO 簽證的持有人,他在英居住6年之後,便有資格申請英國公民身份,而他在英期間可以讀書和工作,這增加了他逃離監管的風險。
委員會指,一旦杜違反了任何監管令的條件,監管人員不可能作出監管或將他召回監獄。委員會有理由相信,若然杜違反監管令的話,英國當局不會作出配合,將杜移送回香港。
委員會:離港求學並非唯一更生方法
委員會亦認為,即使向杜施加額外條件,也不能充份地處理到上述關注和解決相關風險。委員會又指,按照杜的個人履歷,他有資格在香港獲得一系列增值的機會,離港修讀法律學士對他而言並非唯一更生和重返社會的方法。
委員會總結指,若批准杜離港修讀法學士,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以及有違國家安全利益。確保杜留在香港及接受懲教署持續和有效的監管,是恰當的措施協助杜更生和重返社會。
杜提上訴指沒基礎懷疑他離港後不會繼續遵守監管令
今年4月,杜透過代表他的律師行提出上訴,指委員會的決定對杜遷徙往來的自由構成限制,違反《基本法》第31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8條所保障的權利。杜一方又指,委員會既然沒有資料顯示他過去曾違反監管令,也就沒有基礎懷疑他離港後不會繼續遵守監管令。
杜一方指,任何指稱他未「去激進化」的說法,是基於對他言論的錯誤解讀,又指他難以受監管的說法是不實,任何關於他精神健康狀態的關注均是毫無基礎。杜一方並指,委員會認為離港修讀法律學士並非唯一更生的途徑,不論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是錯誤。
委員會駁回上訴:不論定罪是否涉危害國安 均需作客觀風險評估
今年5月,委員會駁回杜的上訴,維持原有決定,並指即使杜不能到英國修讀法律學士,在香港仍然有其他選擇,並且不限於修讀法律。委員會亦指,他們審視離港申請的時候,不只考慮申請人的法律權利,還要考慮其重犯機會、逃離監管令的風險、在海外執行監管令及跟進申請人更新進度的難處、國家安全風險等等。不論申請人的定罪是否危害國安的控罪,委員會都需要作出客觀的風險評估。
杜:不允離港致未能海外修讀法律學士 對其更生是嚴厲打擊
入稟狀指,「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作出決定時,未有將杜在憲法下享有的出入境自由納入考慮。就本案而言,委員會不批准杜離港,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他的出入境自由。
入稟狀又指,不爭議維護國家安全和釋囚的更生屬正當理由,但是不批准杜離港的決定,與這些正當理由並無合理關連。杜尋求離港到一間國際知名的學府修讀法律,看不到委員會阻止他求學與維護國家安全和更生有什麼合理關連;相反,修讀法律能夠協助杜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並促進更生和維護國家安全這些正當理由。
入稟狀又指,拒絕杜離港修讀法律是「超出合理所需」的做法,尤其是杜從未違反任何監管令條件。委員會指稱杜赴海外求學可能做出違背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阻礙他更生,是純屬臆測的說法。再者,杜向懲教提出一系列額外條件,包括提供機票資訊、每30天聯絡監管人員一次、在下年8月之前至少回港一次等,能夠處理到委員會的擔憂。
入稟狀又指,委員會有關決定未能在社會利益與杜的個人自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以致對杜構成過於苛刻的負擔。在香港,他在學歷上未符合資格修讀中大和港大的法律學士課程;隨著委員會不批准杜離港,他未能在海外修讀法律學士。以目前情況而言,委員會的決定對於他的更生無疑是嚴厲的打擊(undeniably a harsh blow to his rehabilitation),而且是不相稱的。
杜:委員會錯誤解讀Patreon帖文 稱構成國安風險是不合理
入稟狀指,委員會基於杜在網上平台 Patreon 所發布的帖文,指稱若然批准他離港會構成國安風險,是不合理。杜認為,委員會的觀點是建基於對他的帖文錯誤的解讀,他在帖文中哀悼已離世的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說不上是引起國家安全風險。他曾在一些帖文發表個人意見,但其實是在解釋懲教提早釋放囚犯的法定制度、監管令的規定和他正面對的民事案件進度。上述沒有任何一個帖文顯示杜未「去激進化」,任何合理的委員會都不會得出現時的決定。
入稟狀又指,委員會作出決定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例如杜是 BNO 簽證持有人,因此他有資格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杜質疑,委員會指稱他會透過成為英國公民而逃離監管令,完全是揣測及毫無基礎,有關決定應予以廢除。
杜又表示,他已接受了伯明瀚大學的有條件取錄,但是最遲需要在9月4日正式確認學位,冀本案能在8月22日或之前召開聆訊及作出判決。
案件編號:HCAL14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