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駕致女途人骨折及截肢 休班警供稱迷路、因思考毒品案而分心 否認故意衝紅燈

【獨媒報導】28歲休班男督察於2023年6月5日凌晨旺角,駕駛一輛持「P牌」的私家車,涉在十字路口衝紅燈,導致3車相撞,一名女途人嚴重受傷,右下肢數處骨折及需接受截肢手術,至今需坐輪椅出庭作供。男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7日)於區院開審。被告親自作供稱,當晚他不熟悉油尖旺區的道路,因而迷路駛至旺角;由於當時正在調查一宗製毒案,他思考拘捕時機期間「分心」,誤以為行人過路的綠燈是交通燈的綠燈,事後檢視影片才知道當時交通燈是亮著紅燈。他否認故意不跟從交通燈指示。
被告姚新燊(28歲,警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開審前,被告曾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被告衝紅燈 導致3車相撞、撞倒行人路事主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被告沿旺角道第三及第四線之間駕駛涉案私家車,當他駛至彌敦道路口時,管制旺角道的交通燈正亮著紅燈,而行人交通燈則亮著綠燈。被告未有依照紅燈停車,繼續沿旺角道第三線越過旺角道與彌敦道的交界處。
此時,被告的私家車車頭撞到另一輛的士的車尾。撞擊後,的士打滑旋轉,並在打轉時撞到護欄,導致護欄損壞,亦把站在彌敦道北行行人路邊緣而身在護欄之外的43歲女事主馮嘉敏撞倒。
被告的私家車和的士相撞之後,於交界處停下,約2至3秒後,本來沿著彌敦道行駛的另一輛的士,剎車後未能及時停下來,最終撞上被告的車頭。
控方指,被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事發時被告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而衝紅燈。
控方:女事主骨折 須接受截肢手術
控方指,的士司機的頸部、腰部、右肩和右膝受傷,同日在瑪麗醫院求診,即日出院,獲批3日病假。他其後前往私家診所接受進一步治療,獲批14日病假。
至於女事主馮嘉敏,在事故後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其傷勢包括右腿開放性骨折及有骨頭外露;右下肢的X光影像顯示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骨折。臨床及放射檢查發現右脛骨遠端嚴重開放性骨折,於右脛前側有12厘米和16厘米長的大型縱向傷口。
控方指,女事主被送入深切治療部,同日進行緊急手術,以清除污染及替右下肢進行外固定術。她其後再接受截肢手術,並且須接受物理治療,進行肢體活動和步行鍛練。
被告在警誡下稱不小心將綠色行人交通燈看錯成車輛交通燈
2023年8月13日,警方替被告錄取警誡口供,當中被告稱他於同年2月取得暫准駕駛執照(俗稱「P牌」),至3月購買一輛車。案發時他有3個月駕駛經驗 ,當日他不小心將綠色行人交通燈看錯成車輛交通燈,因此駛過路口。他稱駛近路口時,沒有人正在過馬路,左右兩邊的交通燈均為綠色,故此他保持車速進入路口。他及後才知道自己把行人交通燈看錯成車輛的交通燈。
控方指,被告駛近彌敦道路口時,有充份時間及機會去觀察管制旺角道的4支交通燈,以及路面情況,但是他明顯地沒有作出適當的觀察及控制其車輛。控方指,被告的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對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以該方式駕駛車輛,顯然實屬危險。
在事故中受傷的女事主馮嘉敏出庭作供,需以輪椅代步。控方舉證完畢後,暫委法官黃國輝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被告供稱下班後到佐敦吃宵夜 駕駛回家途中
被告選擇親自作供,他確認自己於1992年在內地出生,7歲時來港定居,在香港接受小學至大學教育。他大學畢業後,於2018年加入警隊成為見習督察,至2021年晉升為督察。他於2023年2月取得俗稱「P牌」的「暫准駕駛執照」,並於同年3月登記成為涉案私家車的車主。
被告供稱,案發日數天之前,即2023年6月2日下午,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發生了一宗謀殺案,兩名女途人被追斬。往後數日,他須在荷里活廣場當值,包括巡邏和維持秩序;同一時間,他駐守東九龍特別職務隊,6月期間正在調查一宗製毒案件。
6月4日,他下午4時開始執勤,直至6月5日凌晨1時在鑽石山完成工作,並於啟德下班。由於感到肚餓,於是駕駛車輛前往油尖旺區尋找食店吃宵夜。他在佐敦的「十八座狗仔粉」用餐完畢後,便駕車返回住所,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被告稱不熟路 並且因思考案件而分心 否認故意衝紅燈
被告稱,由於不熟悉該處的道路情況,他迷路而駛至旺角。他以每小時20至30公里的速度駕駛車輛,從旺角砵蘭街轉出旺角道之後,他的車正處於在旺角道第四線,可是該四線是規定轉右前往旺角市中心,與他回家的路線不符。被告遂打燈及「切線」至第三線,因而在第三及第四線之間行駛。
被告稱,當他駛至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的路口時,由於當時正在調查製毒案,已經鎖定了製毒工場的位置,但是他需要決定拘捕時機,所以在思考期間「分心」。他否認故意不跟從交通燈上的紅燈指示。他並確認,警方於6月14日針對製毒案作出拘捕行動。
被告否認故意不跟隨導航系統 反稱因不熟悉道路、跟不上導航
在控方的盤問下,被告同意他當時只有3個多月的持牌經驗,在不熟悉的路面上駕駛時需更加小心。控方質疑,被告的車上有 Google Map 導航系統,為何仍會迷路而駕駛至旺角。被告則解釋,他會在出發之前檢視地圖,但因為不熟悉油尖旺區的路面情況而迷路;而且他小時候會從旺角乘搭「紅van」回到油塘住所,所以嘗試從旺角駛回油塘。被告否認故意不跟隨導航系統所指示的路線,反稱因為不熟悉該地區的道路,跟不到導航系統的指示,於是「迷咗路都唔知」,並駛至旺角。被告又稱,當時一邊迷路,一邊思考著毒品案,所以分了心。
被告堅稱「確認咗綠燈先行」 但承認事後才知道交通燈亮紅燈
在盤問下,被告稱他駕駛至旺角道及彌敦道路口的時候,「睄到」兩邊的交通燈亮著綠燈,但在事後觀看影片之後,才知道所有管制交通的燈都是亮著紅燈,而亮著綠燈的是行人的過路燈。
控方質疑,當時沒有任何東西阻擋車輛,被告的視線完全清晰,有什麼理由被告見不到管制交通的燈正在亮著紅燈。被告重申,因為他不熟悉該處的道路,他從砵蘭街轉出旺角道的時候,正在「搵路」;他得知第四線是前往旺角市中心後,便打燈及「切線」至第三線,可是其後誤以為行人過路的綠燈是管制交通的綠燈,亦見不到有行人過馬路,所以才繼續行駛。
控方質疑,被告未有確認當時的交通燈是容許他進入十字路口的黃格範圍?被告則堅稱他確認了是綠燈才繼續行駛。控方質疑,被告將行人的綠燈看錯是交通燈,難言是「確認」。被告回應:「我當刻嘅心理狀態係確認咗綠燈先行。」
在盤問下,被告稱由食宵夜直至回到住所都有想著毒品案的事宜,導致他在駕駛期間「係令我一瞬間諗咗其他嘢」。控方指,被告的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被告不同意。控方又指,被告的駕駛態度,對於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而言,會被視為危險的被告亦不同意。
辯方案情完結,案件押後至明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