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黎否認所有控罪,審訊橫跨逾一年半,辯方今(27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繼續結案陳詞。就涉及李宇軒和陳梓華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案情指稱黎是「主腦」,並且在2020年1月的台灣陽明山會議上,向陳梓華及「攬炒巴」劉祖廸談及「國際游說四部曲」和「支爆」,有關想法其後由陳梓華轉達給李宇軒,因此李按照黎的指示進行國際游說。辯方則反駁,李宇軒在作供時未有談及陳梓華轉述陽明山會議內容或是黎智英,顯示李對於該會議不知情。

控方依賴陳梓華的證供,來舉證黎在陽明山會議上曾討論「國際游說四部曲」。辯方則要求法庭小心考慮陳梓華的證供,因陳在庭上承認說謊,是一名「連環說謊者」;陳亦跟李宇軒說過打算做流亡政府領袖和訓練軍隊,是一名「暴力的瘋子」。

辯方:接收資訊、作出評語或轉發帖文 不代表按照涉案協議行事

代表黎智英的紐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繼續就涉及李宇軒和陳梓華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陳詞。


左起: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大律師 Marc Corlett

控方指稱,黎在《國安法》生效後「堅定不移」地支持請求外國制裁的活動,又指李宇軒等人乃在黎的指示下進行國際游說,包括參與「Stand with Hong Kong」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

對於控方指黎繼續追蹤 SWHK 和 IPAC 的 Twitter 帳戶,顯示黎對它們的支持;辯方則反駁指,如果說所有追蹤特朗普 Twitter 帳戶的人都是他的支持者,說法是不智的(unwise)。

對於控方指黎持續收到訊息、獲告知 IPAC 的動向;辯方回應指,單純接收資訊並不牽涉達成涉案協議。法官杜麗冰指出,黎不單只接收資訊,還作出評語回應,例如 IPAC 創辦人裴倫德傳送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的 Twitter 帖文,當中鼓吹制裁林鄭,黎收到後表示:「對,現在並非不可能。」辯方重申,接收資訊、作出評語或轉發帖文(re-tweeting)並且表示支持,不代表是按照涉案協議行事。

辯方:黎轉發「攬炒巴」帖文不代表鼓勵犯法

辯方又指,黎轉發「攬炒巴」劉祖廸的 Twitter 帖文,不代表黎鼓勵劉犯法;黎稱讚劉懂得擔任「對的角色」,意思是合法的「角色」。

對於控方指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與美軍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美國前副國防部長 Paul Wolfowitz 和美國國務院前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等外國「枱底人」保持聯繫;辯方指,黎與未被列為本案串謀者的人純綷討論外交政策,不能夠證明黎串謀其他人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

辯方:陳梓華引述黎指可透過 Mark Simon 聯絡他 屬傳聞證供

控方案情亦指稱黎的私人助手 Mark Simon 是黎的「代理人」,負責將黎的指示向陳梓華等人轉達。辯方則反駁指,陳梓華引述黎說:「佢話如果我需要聯絡佢嘅話,可以透過 Mark Simon」,又指 Mark Simon 每日都會聯絡他,亦會向他匯報,此屬傳聞證供(hearsay),法庭必須小心考慮,不應接納作為證供。

法官杜麗冰則指出,黎智英在庭上作供時確認 Mark Simon 是他與陳之間的「傳話人(conduit)」;而且陳梓華之所以說 Mark Simon 是「傳話人」,是因為黎告訴陳,其私人助手 Mark Simon 會跟陳溝通。

辯方回應,即使有證據指 Mark Simon 是代理人,也不會導致有關「傳聞證供」可被接納。辯方又指,「傳話人」並不等於「代理人」。

杜官認為,陳的說法可以作為一項背景資料,解釋為何陳與 Mark Simon 聯絡。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控方:黎智英台北會議談「國際游說四部曲」 辯方:李宇軒對會議不知情

就2020年1月的台灣陽明山會議,控方指稱黎在會上向陳梓華及劉祖廸談及「國際游說四部曲」和「支爆」,翌日晚上陳梓華、劉祖廸和李宇軒進行線上會議,將黎在會議上所述內容轉達給李宇軒。控方因此形容黎是「主腦」,負責指揮各人。


李宇軒

辯方則指,劉祖廸和李宇軒後來參與「國際線」,只是按照3人在線上會議所達成的協議,與黎在陽明山會議所說的無關。

辯方又指,對於黎在陽明山會議上有否談及「國際游說四部曲」,黎與陳之間的證供有分歧,法庭應分別考慮二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辯方強調,李宇軒在作供講述3人線上會議的時候,未有談及陳梓華轉述陽明山會議內容,也未有提及黎智英,某程度上減弱了陳梓華證供的可信性。

辯方質疑,控方指稱3人線上會議的目的是轉達黎的說話,若然控方說法屬實,李宇軒作供時唯獨是沒提及這個最重要的部份,是令人驚訝的,顯然實情是3人線上會議上根本未有談及陽明山會議和黎智英,因此李宇軒對陽明山會議毫不知情。

辯方又指,法庭亦可以採取另一種方式,審視李宇軒證供裡缺少了的部份,正好是陳梓華所聲稱黎討論國際游說,而黎亦否認這部份,李的證供是否正好與黎的證供吻合?辯方指,即使法庭將陳梓華的證供推至最高,也不構成黎與其他人達成涉案協議,即一同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

辯方指陳梓華是「暴力的瘋子」、「連環說謊者」 應小心考慮其證供

辯方並籲法庭小心考慮陳梓華證供,因陳是一名已被定罪的犯罪者,轉任控方證人可以獲得好處;他在李宇軒被捕後嘗試協助李潛逃;陳亦在庭上承認說謊,是一名「連環說謊者」(serial liar)。

辯方又指,根據李宇軒的證供,陳的「勇武隊」有自己的地方儲存爆炸品,曾經涉及7.21白衣人事件之中,如果成立到流亡政府的話,陳會擔任領袖和訓練軍隊,顯示陳思想激進、意圖使用武力推翻政府。

辯方指,法庭有充份理由作出結論,基於陳梓華有意使用武力推翻政府,就像一名「暴力的瘋子(violent nutter)」,以及基於他承認是「連環說謊者」,顯示他人格有缺陷。

法官李素蘭提到,辯方陳詞曾提及法庭應公正地、但同時以「同理心」審視黎的證供,質疑基於什麼理由法庭要以不同的態度對待黎的證供。辯方則表示意思是冀法庭考慮黎的年紀和特性,不是說要以特別眼光看待他的證供。

三間《蘋果》公司代表大狀同意裁決結果應與黎一致

代表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接著陳詞。王首先指出,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要求法庭考慮犯罪傾向性較低。

法官李運騰指,王在陳詞中將焦點放在前《蘋果》社長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和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研究上述三人是否公司的「指示人(directing mind)」,可是王會否同意,若然法庭裁定了黎智英是三間公司的「指示人」,不論黎罪成還是脫罪,這三間公司的裁決結果都會與黎的一致?王同意。


《蘋果日報》前社長 張劍虹


左起:《蘋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前副社長 陳沛敏


《蘋果日報》總編輯 羅偉光

王亦指,在案發時段期間,張劍虹、陳沛敏和羅偉光在三間公司中均沒有獨立地位。李官問,王是否同意,某人是否一間公司的「指示人」,乃屬於事實裁斷?王同意。

控辯雙方均就三項控罪陳詞完畢,法官押後至明天(28日)繼續,屆時處理辯方要求法官就某些議題採用司法認知的陳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結案陳詞 第7日
辯方:政府在民意反對下強推修例屬犯錯、傳媒有促進公共討論角色 官反指公眾被傳媒誤導

結案陳詞 第6日
辯方:制裁國家而非官員才構成控罪 官笑言:想影響判決不是會制裁法官?

結案陳詞 第5日
辯方:表達意見非違法 官:表達自由非絕對 質疑黎智英非僅僅點心桌上論政

結案陳詞 第4日
辯方:黎智英僅「紙上談兵」猶如市民茶餐廳論政 官質疑網上對談含「隱晦請求」

結案陳詞 第3日
控方:黎智英背叛國家利益 辯方:支持人權、反對警察濫暴沒有錯

結案陳詞 第2日
控方:黎製造中國虛假印象 引外國懲罰 仍可被視為間接「請求」制裁

結案陳詞 第1日
控方稱毋需證明外國接收到制裁請求 戲謔是否需傳召特朗普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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