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指領養前自願捐款或購買寵物用品 非規管範圍

《獨媒》早前放蛇直擊一個工廈單位,負責人指可以「免費」領養貓隻,但要求購買內地貓糧等用品作為「代價」。
(獨媒報導)《獨媒》放蛇直擊一個懷疑無牌出售貓隻的工廈單位,負責人以「免費領養」作利誘,見面時再要求客人購買近萬元養貓用品作為「代價」,但貓咪回家即病甚至死亡。(見另文)類似的個案其實於網上比比皆是,輕易可以找到苦主群組,不少苦主質疑病貓病狗根本來自走私。《獨媒》將放蛇和苦主個案交予漁護署查詢,獲得的回覆是「積極跟進調查中」,但事隔近一個月仍無進展。到底執法難度是什麼,「自家繁殖」是否非法貓舍的免死金牌?
根據漁護署網站介紹現行《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動物售賣商」是指任何出售或有意出售動物或禽鳥的人,但不包括出售自己飼養的寵物或其後代。而「出售」指的是將動物以任何形式交換或轉讓,並獲得對價的行為,對價通常是金錢,也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報酬。如要求買家購買寵物用品或食糧作為交換條件,也可被視為出售行為。
《獨媒》放蛇的貓舍負責人,先後多次強調貓舍的緬因貓、金影英短、布偶幼貓是「自家繁殖」,單憑這句話,是否成功證明自己不是「動物售賣商」?
(左圖)貓舍的「領養條件協議」上註明貓全是「自家繁殖」,(右圖)涉事單位內擺十多個貓籠,多名苦主質疑貓隻來源不是「自家繁殖」,而是走私貓。
大律師指若與寵物店無異 難用「自家繁殖」辯解
關注動物保護法例的大律師陳偉志向《獨媒》表示,漁護署於2017年修訂《規例》,將「出售」行為明確定義為轉讓動物以換取代價的行為,包括賣家要求買家購買飼料才可領養寵物,亦界定為「出售」。陳偉志指個別個案於執法時會較有難處,但若涉事人涉多單無牌售賣動物指控,或證據顯示營業場所與一般寵物店無異,便難以用「自家繁殖」辯護。
陳偉志又指《規例》原意是期望市民優先選擇領養寵物,不將出售自己的寵物或寵物後代視為要領牌的「出售」行為,他憂慮若放任領養程序過於寬鬆,導致寵物店以「領養」名義作出售行為。至於其他執法部門,例如海關可否循《商品說明條例》執法,陳偉志表示若購買的是被標榜為健康、無疾病的貓隻,而事實上並非如此,這種情況存在合理懷疑,仍需要視乎證據。
根據現行《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售賣動物,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僅50,000元。
漁護處指領養前自願捐款或買物 不視為規管範圍
《獨媒》向漁護署查詢今次放蛇個案,是否構成「出售」行為,又問到如何跟進其他苦主情況。漁護署回覆指,若領養者在領養前自願捐款或購買寵物用品,而並非作為轉讓動物擁有權的條件,有關捐款或消費不應被視為代價。署方表示已接獲有關投訴,並正積極跟進調查中。
另外,漁護署稱已設專責調查小組,負責監察網上有關動物售賣及繁育活動的廣告,以及處理相關投訴,該小組會主動恆常監察涉及以換取代價轉讓動物的行為,包括收取領養費及購買寵物用品等,如發現有足夠證據涉嫌無牌售賣動物,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包括部署放蛇行動,並對違法者提出檢控。
海關指未備存相關投訴數字
香港海關則指未備存查詢個案的分類統計數字,表示海關一直應用風險管理,在海陸空邊境對旅客、貨物、郵包和運輸工具進行查驗及監控,並與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加強情報交流及採取聯合行動,以防止禁運或受管制物品非法進出本港。海關在截獲懷疑非法進出口動物時,會按程序轉交漁農自然護理署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