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0歲休班男督察於2023年6月5日凌晨旺角,駕駛一輛持「P牌」的私家車,涉在十字路口衝紅燈,導致3車相撞,一名女途人遭波及嚴重受傷,右下肢數處骨折及需接受截肢手術。男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黃國輝早前曾明言危駕罪一般而言會判監禁,故此不會考慮社服令,然而辯方作進一步求情後,決定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考慮。案件押後至今日(9月1日)判刑,辯方再求情指,差不多所有上司,不論是總警司、總督察和高級督察等,「都蜂群出嚟支持呢個被告」,又指他至今還柙了逾30天,已是相當教訓。黃官考慮報告建議、求情和案例等,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服令、停牌2年,並下令被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的親人聞判後,不禁激動哭泣,在犯人欄內的被告亦一度脫下眼鏡拭淚,雙眼通紅。

官早前明言判監 不會考慮社服令 聽取求情後改變主意

被告姚新燊(現30歲,警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

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指,駕駛人士最基本的準則和責任是要留意交通燈,惟被告將行人過路的綠燈誤以為是交通燈,反而見不到面向著他的交通燈紅燈,質疑他不是一時「分心睇錯」。

此外,被告供稱他駕駛時因思考毒品案部署而一時分心,黃官則反駁指,任何司機都必須專注駕駛,不應該在駕駛期間思考公務或私人事務。黃官又指,事故造成女途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多處骨折,最終裁定被告危駕罪成。

黃官當時表示,法庭認為危險駕駛是嚴重的罪行,一般情況而言,都會判處即時監禁,不認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合適,只替他索取背景報告。

到原定判刑當天,辯方作進一步求情,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以及由多個上級警官聯名撰寫求情信,包括東九龍指揮官及助理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和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黃官最終決定進一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判刑。

辯方指被告受同袍愛戴 差不多所有上司「蜂群出嚟」支持被告

今日判刑前,辯方進一步求情,指從所有報告和求情信可見,被告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承擔,在警隊的表現亦相當傑出。曾與被告共事的東九龍刑事總部同事當中,差不多所有上司,不論是總警司、總督察和高級督察等,「都蜂群出嚟支持呢個被告」、「就算唔係有100%,都有九成嘅上司。」辯方指這反映被告在警隊入面受到相當程度的愛戴。

辯方又指,被告自小勤力向學、對工作效忠、一生努力奮鬥,對犯案感到後悔,本案為他帶來相當的挫敗,但是次情況絕非被告故意作出,乃無心之失,強調被告不是故意衝紅燈。

辯方又指,本案屬不小心駕駛中,「駕駛方式遠遜」之中較輕微的情況,若果判監的話會構成不成比例及毀滅性的刑罰。辯方指,被告已被拘押了30多天,對被告而言是相當的教訓,對社會來說也構成了阻嚇性,冀法庭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指,被告在還柙期間再撰求情信,表達內心的痛苦和歉意,形容字裡行間的語氣相當誠懇和殷切,希望能彌補過失和回饋社會。辯方強調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停牌兩年是合適。

官:案發時車流較少 被告車速較慢 間接地撞倒女途人

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時指,被告駕駛經驗不足、不熟路,案發時在「搵緊路」而未有留意交通燈,歷時約4至5秒,他更「睇錯」行人過路燈為交通燈,但他駕駛車速不高,以每小時約20至30公里駛向十字路口。

黃國指,考慮了另一宗同類案例,但本案與該案情況不同,案發時乃凌晨時份,周圍沒有行人,車流亦較少,被告以較慢的車速駕駛,衝紅燈時車頭撞向另一部正在駛入十字路口的的士,令的士失控衝前,間接地撞倒站在欄杆外的女途人。

至於女途人的傷勢,醫療報告顯示其傷勢包括右腿開放性骨折及有骨頭外露;右下肢的X光影像顯示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骨折。其中一隻腳縮短了3厘米,形成長短腳情況。

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服令 被告聞判拭淚

黃官續指,被告是現役警務人員,在警隊工作表現優異,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感化官對他有正面評價,並建議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黃官指,被告雖然乃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但他對主要證供沒有爭議;至今還柙了約5個星期。黃官表示,縱觀報告、求情內容和案例等,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最終判被告履行240小時社服令、停牌2年,並下令他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的親人聞判後,不禁激動哭泣,在犯人欄內的被告亦一度脫下眼鏡拭淚,雙眼通紅。

案件編號:DC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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