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街站被控「未經批准展示海報」 余偉彬脫罪 官:僅短暫展示橫額、行使示威權利應受保障

左起:曾健成、余煒彬、陳寶瑩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社民連於2022年9月在銅鑼灣擺街站,展示寫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名字的橫額,時任內務副主席余煒彬遭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他不認罪並選擇自辯,今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當日是在行使《基本法》所保障的集會及示威權利,且只是短暫地展示橫額,不認為有對市容、行人或道路使用者造成「污點」或阻礙。
官:需平衡《衞生條例》立法目的與被告示威權利
被告余煒彬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他在2022年9月11日下午4時4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1米乘2.5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即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唐婉清早前已經認罪,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53.6元的移除費用。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指,案發前、即2022年8月28日約5時半,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對面行人路,有人設置街站,街站後方有一張紅色橫額,上面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名字及其相片,和「濟弱扶傾 義無反顧」的口號。有一名女士拿著咪高峰演說,余在前方派發傳單。食環署到場拍攝情況。
至案發當日,即同年9月11日約下午4時,曾健成用手推車運送物品到案發地點,一名女子及余跟隨到達。其後,余及該女子設置一個白色展示支架,余曾把該橫額繫在展示架和交通燈上。其後,食環署衞生督察黃錦明向余查問及作出警誡,並指考慮對其作出檢控,及移走該些宣傳品。
林官指,本案唯一爭議點是,若果涉案橫額並非某程度上永久地展示及具有慣常規律,是否屬違法?他引述2002年的法輪功阻街案例,指在考慮《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的立法目的的同時,不能忽視被告是在行使《基本法》所保障的集會及示威權利,裁決時需從中取得合理平衡。
官:街站未阻礙路人或行車、歷時不足一小時
案發時間為星期日下午,地點是銅鑼灣,即香港最熱鬧的鬧市。林官指,被告展示橫額的位置屬行人專用區,雖然人流不少,但說不上是相當擠擁,即使設置了街站和展示橫額,路人仍可以自如、舒服地行走。此外,考慮到橫額大小及案發地點是在繁華鬧市之中,林官認為橫額不能說是「相當顯眼」,亦未對城市容貌構成「大污點」。
從控方證人拍攝的影片可見,橫額其中一端綁在燈柱上,但林官認為其高度未對行人造成視線阻礙;橫額面對馬路的一面並無字句,未見對路上行駛的車輛及司機構成影響;即使考慮其他街站物品,包括桌子、大聲公、手推車等,整體佔用的空間仍相當有限,未有不合理阻礙行人,最多只能說是構成不便。
林官又指,在案發當日,被告由開設街站到收拾物品歷時不多於40分鐘,時間「相對地短」,不足以構成「某程度上永久地展示及具有慣常規律」。即使一併考慮案發前的8月28日,被告也曾在同一地點展示橫額及傳單,當日街站亦只是歷時10分鐘,「其實(兩日)加埋都唔夠一個鐘。」
控方申充公證物被拒 橫額歸還予被告
宣布裁決後,控方申請充公涉案橫額等證物,遭被告余煒彬反對。林官考慮被告被裁定脫罪,即他在案發當時是在行使示威權利,其展示橫額的行為未受禁止,宣布法庭不會充公涉案橫額,會將橫額歸還予被告。
案件編號:ESS65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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