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餘下一男子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8名被告均不認罪,陪審團周一(1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累計商討了27至28小時,直至今天(4日)下午達成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其中3人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餘下控罪均被裁定不成立。換言之有5人當庭釋放。

當陪審團宣布各人的《反恐條例》罪名不成立時,旁聽人士均大聲呼氣,更有人喜極而泣。其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得悉兩項罪名均不成立後,向律師團隊擺出心形手勢。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表示,感謝他們付出的努力和心力,強調並非客套說話,他將會在未來豁免各人再次出任陪審員。陳官又表示「心入面跳咗句說話出來」,是來自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名言,陳官表示自己作了少許修改,成為:「自香港有陪審團制度以來,從來沒有這麼少的人,為這麼多的人,作出這麼大的貢獻。」陳官並解釋「這麼少的人」意指是次陪審團,而「這麼多的人」意指香港社會。

就罪成的3人,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0月10日判刑,並下令索取3人的心理專家報告,另替第四被告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陳官另指示辯方律師在押後期間準備求情陳詞。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

審訊期間,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5人還柙。陪審團周一(9月1日)開始退庭商議之時,原獲保釋的3人亦被法官陳仲衡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

以下為陪審團裁決:

第一被告 何卓為: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罪成(8:1)

第二被告 李嘉濱: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罪成(8:1)
-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無罪(一致)

第三被告 吳子樂: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無罪(7:2)

第四被告 張家俊: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罪成(8:1)

第五被告 楊怡斯: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無罪(7:2)

第六被告 張琸淇: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無罪(一致)

第七被告 何培欣: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無罪(一致)
-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無罪(一致)

第八被告 周皓文:
- 企圖製造炸藥:無罪(一致)

控方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計劃已執行 首兩名被告租用單位製作爆炸品

控方案情指稱,本案涉及3宗爆炸事件,其中兩宗已經執行,分別為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爆炸案,以及同年2月2日的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另一宗則處於計劃階段,乃關於同年3月8日,在市民聚集悼念死者周梓樂的地點,即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不過,警方在3月7日,即涉案計劃執行的前一天,已拘捕本案被告。控方指稱,在兩宗爆炸事件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有人發帖文承認責任,目的為令醫護罷工及要求「封關」。

控方指,何卓為及李嘉濱分別於2019年6月及11月,租用大角咀宏創方的兩個單位,即503室及1008室。單位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供被告製作及測試炸彈,以及討論計劃。

在明愛醫院事件中,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被指負責製造炸彈;張家俊被指負責製作遙控器。至案發日,李嘉濱被指負責在現場擺放炸彈,吳子樂負責利用 Telegram 機械程式啟動炸彈。

在羅湖港鐵站事件中,張家俊被指負責製作遙控器;於爆炸前的凌晨,何卓為及吳子樂被指將藏有爆炸品的背包放在楓樹街男廁;再經某人轉交給楊怡斯,楊被指負責在羅湖站放置炸彈。

控方指7名被告均涉及準備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

至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事件,控方指各被告角色如下:

第一被告 何卓為:負責護衛、放置炸彈、購買硫磺;

第二被告 李嘉濱:購買裝置祭壇的材料、預備鬼車、計劃眾籌;

第三被告 吳子樂:量度炸藥份量、運送炸彈儲存工具、計劃眾籌、發出車手計劃圖;

第四被告 張家俊:製作炸彈遙控、發出祭壇圖則;

第五被告 楊怡斯:準備祭壇及易容物品;

第六被告 張琸淇:管理眾籌資金、拉藏有炸彈的行李箱到將軍澳、協助男友即第三被告;

第七被告 何培欣:做哨兵、購買硫磺、與金主聯絡、處理現金、協助男友即第一被告。

各被告於2020年3月7日被捕。第八被告周皓文在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我喺 TG 有睇整炸彈嘅資料,但係我冇整過炸彈。」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7人另被控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梅芳街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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