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周一(1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累計商討了27至28小時,直至今天(4日)下午約3時宣布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以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餘下一名男子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亦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換言之,5名被告當庭釋放,各人分別曾還柙約48天至5年5個月不等。

下午約5時半,5名被告陸續辦理手續完畢,先後從高院地下囚室步出,分別登上的士或私家車離開,有親友在旁開傘掩護。直至晚上約6時半,最後一名獲釋的被告吳子樂步出,他登上的士前,向在場傳媒喊叫,質疑《星島日報》只報導控方案情而未有報導辯方案情。的士駛離時,坐在的士內的吳向在場記者揮手。


吳子樂

以下為5人的還柙時間:

第三被告 吳子樂: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今,逾5年5個月,接近5年半時間。

第五被告 楊怡斯: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4月24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周一(1日)起被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前後合共還柙約48日。

第六被告 張琸淇: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6月24日獲高院批准保釋。周一(1日)起被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前後合共還柙了逾3個月。

第七被告 何培欣: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今,期間兩度向高院申請保釋皆不成功。她被還柙逾3年6個月。

第八被告 周皓文: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2023年3月28日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周一(1日)起被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前後合共還柙逾1年1個月。

3人交替控罪罪成 另5人獲裁無罪

3人被陪審團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分別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和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0月10日判刑,並下令索取3人的心理專家報告,另替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陳官另指示辯方律師在押後期間準備求情陳詞。

另外4名被告: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和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皆被裁定《反恐條例》控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均不成立,當庭釋放。

餘下第八被告周皓文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企圖製造炸藥罪不成立,亦獲當庭釋放。

第七和第八被告均提出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押後至同案被告判刑當天再作處理。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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