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男被告認藏槍囚9年 另認攜彈簧刀加監5月 質疑未同期執行 官駁回上訴

【獨媒報導】32歲男子在2020年1月被警方截查,發現身上藏有彈簧刀,其停泊在停車場的電單車亦被發現與另一輛電單車調換,警方並於其住所單位搜出槍械及子彈。男子去年於《反恐條例》首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判囚9年;其後今年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囚9個月,其中5個月與高院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9年5個月。男子不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的刑罰過重,以及質疑未有與高院案的刑罰完全同期執行,今(5日)向高院申請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考慮陳詞後,認為本案與高院案的案發情況不相同,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了高院案件,下令將本案刑期部份同期執行,顯示沒有忽略整體量刑原則,判刑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為陳玉龍(32歲),他於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截查及拘捕,其後被起訴,首次提堂後不獲保釋。他於2024年2月《反恐條例》案開審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同年11月被判囚9年。
直至2025年1月,他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囚9個月,其中5個月與高院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為9年5個月。
上訴人:判刑明顯過重、應與藏槍控罪9年同期執行
上訴人提出四項上訴理據。第一項理據指兩項控罪量刑起點過重,彈簧刀只是作收藏用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意圖用作非法用途,因此「管有違禁武器」罪理應判不多於6個月監禁;而「偽造文件」罪,上訴人在等待新電單車轉牌期間,將另一輛電單車的車牌套在新車上,以讓新車能夠停泊在停車場車位,是出於愛惜新車,貪一時之快,但是只涉及一個車位,未有對停車場造成經濟損失,亦不涉及以假車牌欺詐,認為判監禁2至3個月是合適。然而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以監禁12個月和6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地過重。
第二項上訴理據指,本案件與高院《反恐條例》案均源自同一次警方截查事件,而他在高院因無牌管有槍械控罪被判了9年監禁,違禁武器和偽造文件控罪理應與該9年同期執行。
上訴人:等待高院案審結才答辯 案件歷時5年 質疑出現延誤
上訴人又指本案出現延誤,有關管有槍械罪交付至高院審訊,而管有違禁武器和偽造文件罪則留在裁判法院處理。惟裁判官一直以等待高院案件審結為由押後本案,直至高院案件審結後,在2025年1月才聽取上訴人的答辯,同年2月才判刑,期間相隔了約5年。上訴人認為,若然兩項控罪可以在較早時間答辯,高院大有可能將兩項控罪與9年監禁同期執行。
上訴人亦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量刑整體性原則,將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上訴人又指,他自幼家貧,有讀寫障礙,但仍然努力上進、案發前有穩定的工作,希望開設手工啤酒廠,案發至今已有深切反省。
官指量刑非明顯過重、案發情況與高院案件不相同
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宣判指,原審裁判官分別就「管有違禁武器」和「偽造文件」罪以監禁12個月及6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怡當、非明顯過重。
對於上訴人指裁判官以等待高院案審結為由一再押後本案,或造成延誤,姚官指此乃一貫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並非故意或控方失當的情況出現。至於上訴人稱若然兩項控罪及早答辯,高院大有可能將兩項控罪與9年監禁同期執行,姚官認為此說法純屬臆測。
姚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已經考慮了高院的案件,下令將本案刑期其中4個月與該9年刑期同期執行,顯示他沒有忽略整體量刑原則,判刑亦非明顯過重。姚官亦認為,本案與高院案的案發情況不相同,前者涉及上訴人管有違禁武器和偽造文件,後者則牽涉多人。
至於原審裁判官有否下令將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姚官表示沒有基礎推翻裁判官的決定,他認為原審裁判官量刑恰當,沒有明顯過重,因此最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8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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