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期間,8人被指協助及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人士,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從渠口爬出,在審訊中途、即控方舉證完畢後遭加控暴動罪。鄭與另外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他們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5日)頒下書面判決,指原審暫委法官鄭念慈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了錯誤,造成對鄭的「兩面包抄」,是不公平的情況。上訴庭最終裁定鄭上訴得直,一併撤銷他的「暴動」定罪和刑罰。然而,鄭已服刑完畢。另外4人則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2023年1月,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鄭錦滿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但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另外4人則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12至13個月不等。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加控暴動罪後 控方指控內容「180度轉變」

鄭錦滿上訴時質疑,原審法官待控方舉證完畢後,才邀請控方考慮新增暴動罪,對鄭構成不公。鄭又指理大內的地下水道狹窄至不能讓人進入,鄭在沒有安全裝備的情況下進入會有危險,然而原審法官裁定他是經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而爬至渠口,是錯誤及有悖常理。

上訴庭指,控方原本指控鄭「協助或接應」經渠道從理大校園逃離的人士,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直至控方舉證完畢,原審法官才提出疑問,案中只有鄭走出渠口,而沒有鄭進入渠口的證據,證據或許可以推論鄭是從理大逃出的「暴徒」,但「暴徒」光是接受他人協助離開渠口,又怎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經研究後申請加控鄭一項暴動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批准加控暴動罪時,聲稱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可是客觀而言,被澄清的控方指控內容「卻來了一個180度的轉變」,即是鄭由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卻「頓時變成了逃離理大的暴徒」。

上訴庭續指,由於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即是法庭既可以裁定接受接應的鄭錦滿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也可以裁定接受接應的鄭在逃出理大之前參與暴動,又或者裁定鄭兩項控罪同時成立。

上訴庭指原審官批准加控暴動屬犯錯 造成「兩面包抄」及不公

上訴庭又指,辯方在審訊期間一直都是以鄭錦滿沒有被指稱為「暴徒」這個方向來進行辯護的,直到控方完成舉證。辯方甚至明言,如果早知道控罪書會有暴動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渠口的人。

原審法官曾回應,鄭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可是上訴庭認為這樣的取態「有欠深入和謹慎」,因鄭早已承認了爬出渠口,並基於這個方向完成了一切所需的盤問或不盤問,反問:「D3(鄭)能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他是否會被迫登上證人台?」

上訴庭認為:「暫委法官犯錯之處,就是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這個遲來得可以的舉動,只能有一個結果,就是造成對D3(鄭)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上訴庭並指這個情況是不公平的。

上訴庭亦關注,案中必需有足夠證據證明鄭錦滿確實是「暴徒」;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環境證據又顯示鄭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他的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但上訴庭無需就此作出裁決。

上訴庭最終裁定鄭上訴得直,一併撤銷他的「暴動」定罪和刑罰。然而,鄭已服刑完畢。

上訴人指被警方哄騙下作出招認 上訴庭:原審官已正面回應辯方質疑

另一名上訴人何志豪曾供稱,在何文田愛民邨被警方截停後,有警員打了他的面部,使他受驚。何又指,警方以「遊蕩罪」拘捕他,導致他以為罪行性質輕微,決定與警方合作。他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睇吓去愛民邨山坡睇吓有冇理大嘅人走上嚟,然後帶佢去附近送佢上車走」,又表示他是「義載取酬」,並在「救人」群組中與各人討論在甚麼位置接走離開理大者。

代表何志豪的大律師田奇睿質疑,警員故意以較輕的罪名誘導何志豪合作,有關招認是在警方「策略性」的警誡之下作出,然而原審法官無視警員的調查手段失當,未有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證供。

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有進行過詳細分析,花了總共4頁13段篇幅,正面回應了辯方所有質疑的重點,沒有可批評之處。

上訴庭亦認為,何志豪從一開始已被告知,警方懷疑他前往愛民邨是要接應從理大逃出來的人;無論他被控遊蕩,抑或妨礙司法公正,構成犯罪的事實都是視乎能否接走理大的人,協助他們繞過警方的圍捕;而何聲稱被警方哄騙而作出招認的說法已被原審法官拒絕,並裁定他純粹是自願作出招認。因此上訴庭駁回何的上訴。

上訴人:剛巧路過、以為渠口有危險而伸出援手 上訴庭:純屬臆測

另一名上訴人陳啟賢被指曾兩次搬運竹枝至涉案渠口,又再把一條繩捆在石柱上,他曾攙扶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地面。陳上訴時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基於當時傳媒報導和「連登」討論區帖文,推斷被告知道理大有暴動發生,並且知道由該渠口爬出的是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可是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是一名剛巧路過的熱心市民,純粹以為該渠口有危險情況而伸出援手。

上訴庭則指,就當時整體社會氣氛及對理大事件的關注度而言,原審法官認為「爬渠逃走」一事廣為人知,是合理的。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經考慮「爬渠逃走」方式當時廣泛流傳、上訴人在現場的實質參與等情況,最終推論上訴人是旨在營救從理大爬出來的人,是無可批評的。再者,上訴人未有在庭上作供,他聲稱剛巧路過、以為該渠口有危險情況而伸出援手的說法,純屬臆測。上訴庭最終駁回他的上訴。

上訴庭:上訴人所提供的救援 必然旨在逃避警方圍捕

馮思睿及林泳汶上訴時稱,二人幫助爬出渠口的人,不一定知道或認同該些人正在逃避警方追捕;不排除二人是想幫助沒有參與暴動但被困理大的人士。

上訴庭則指,即使二人確信有「無辜者」逃出,他們亦應該無法分辨「無辜者」和最終選擇棄守的「暴徒」,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把所有爬出來的人士都通通接走。上訴庭續指,「無辜者」既然成功脫身,那就因應本身情況自行離開或向人求助,甚至報警召喚救護車,一般市民根本無需開車前往兜截搜救。因此兩名上訴人所提供的救援,「必然就是旨在逃避警方圍捕的所謂救援,別無其他」;無論兩人救走的是「暴徒」還是「無辜者」,二人都會有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對所有證據作出全面和清晰的分析,沒有可批評之處,因此駁回二人的上訴。換言之,在5名上訴人當中,只有鄭錦滿上訴得直,另外4人均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何志豪、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暴動罪指,鄭錦滿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CACC34/2023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