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因初選案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今年6月被警方國安處再拘捕,指他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連同羅冠聰及其他人請求外國制裁,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2)及(4)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洗黑錢」罪。

黃之鋒已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原定今日(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提訊日,處理交付程序。《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再作提訊日,以作交付至高院程序,期間黃之鋒須繼續還柙。

黃之鋒由懲教人員帶入被告欄,身穿深藍色長袖恤衫及戴黑色膠框眼鏡,且手持筆記本應訊。他不時向旁聽人士揮手、敬禮、點頭、以及舉起拇指。旁聽席有約60人,當中包括多國駐港領事代表、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等。散庭後,部份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啊!」、「頂住啊!」、「保重啊之鋒!」,黃之鋒亦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到庭旁聽。

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為黃之鋒(28歲,報稱為自僱人士)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因6.21圍警總案還柙,其後分別在六四維園集會案及反《禁蒙面法》遊行案中,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3案總刑期為23.5個月。他另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在開審前認罪,去年被判囚4年8個月,原本預料在2027年1月出獄。

案件編號:WKCC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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