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涉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事主稱話劇班期間被告經常注目 並主動問電話號碼 辯方質疑「講大話」

【獨媒報導】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手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今(1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事主繼續作供,她稱在話劇班上進行小組遊戲的時候,站在一旁的被告經常對她注目,亦會藉故靠近並跟她溝通,惟不曾見過被告與其他同學交談。事主並指,被告在某次小休期間向她索取電話號碼,同日晚上便致電了她;當被告得知她喜歡橙汁之後,便開始在話劇班時買橙汁給她。辯方指出,根本沒有發生被告索取她電話號碼的事件,質疑事主是在「講大話」;事主否認。
被告施駿興(現38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早上開庭事主情緒不穩 官休庭半小時
今天甫開庭,法官陳廣池留意到事主 X 的情緒不穩定,遂宣布休庭半小時。再開庭時,法官陳廣池向 X 表示,不論做控方證人還是辯方證人也好,都要承受好大壓力,外面的壓力和內面的壓力也有,可謂「唞不過氣來」。陳官續指,雖然事主內心翻騰,但他相信作供即將完畢,並提醒她聽清楚問題才回答。
事主否認拍拖期間已知被告工作中不排除接觸到學校和小朋友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繼續盤問 X。她提及被告在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曾擔任港台節目《灣區生活一小時》的主持,以及在港台和深圳衛視聯合策劃的節目《Chill 爽自駕遊》中擔任主持人之一。X 表示不知道。
X 早前證供指若被告當選區議員,便會有機會接觸學校和小朋友,或會傷害其他人,因此決定報案。然而,辯方指被告早於2011年1月曾參與「社區文化大使計劃2010——墨•流」和迪士尼樂園五週年節目,在2011年7月參與港島區一間中學的節目,在2011年8月參與「社區文化大使計劃2011——歌•舞•演人心」,並在2011年9月參與「學校文化日計劃——《消失中的水牛》」。X 均表示不知道。
辯方指出,X 在2011年與被告拍拖期間,其實知道被告參與一些節目,不排除會接觸到學校和小朋友。X 表示不同意。
事主否認曾向警員指出非禮事件確實位置
辯方指,2024年4月17日 X 報案後,帶警員到高山劇場公園並指出非禮事件發生的地點,問 X 有否向警員講:「呢度依家冇咗張木凳。」X 同意有說過,但強調不代表她指出過非禮事件發生的位置。她其後解釋,透過她與被告的合照,隱約見到二人後面的背景,從而推測事發的位置,「可能冇咗張木凳。」
辯方則指出,X 曾向警員指出非禮事件發生的地點,但是「冇咗張木凳」。X 則不同意,雖然她有帶警員到高山劇場公園,但是未有成功找到確實案發位置。X 又指,她視察了公園之後,回到警員身邊時目睹他用手機搜尋高山劇場的舊照,警員其後說高山劇場有太大變化,沒有辦法找出案發的確實位置。
事主稱被告經常注目她 亦會主動跟她溝通
辯方問及 X 在小六時參與話劇班的情況。X 指進行小組遊戲的時候,站在一旁的被告經常對她注目,亦會藉故借故靠近並跟她溝通,例如說:「小心啲呀」、「好唔好玩呀?」惟她不曾見過被告與其他同學交談。辯方追問有什麼事例顯示被告「藉故靠近」;X 形容:「明明都唔需要佢(被告)喺度嘅時候都會出現」,不過之後承認說不出具體事例。
X 又指,玩遊戲期間每次無意中望到被告時,被告的眼光都是望著她,「好記得佢啲眼神囉。」由於當時感覺到被告經常望著她,「咁就好自然望返住佢」,到後來二人之間有私下聯絡的時候,被告便在每次有話劇班時買果汁給她,因此她會留意這個人。
辯方指被告沒有向事主索取電話號碼 質疑事主「講大話」
對於 X 早前供稱被告在話劇班期間向她索取電話號碼,辯方就此盤問細節。X 稱在話劇第一次排練的時候,被告在小休期間問她索取電話號碼,她將電話號碼說給被告之後,被告表示放學之後會聯絡她。
辯方質疑,被告跟 X 之間交談次數不多,為什麼會願意將電話號碼透露給被告。X 表示,因為她由出生到小六期間,除了家人之外便沒有接觸異性朋友;當時被告乃家人以外的異性上前與她交談,雖然她認為被告不算是朋友,但是,「佢畀我嘅感覺,同屋企嘅異性長輩唔一樣,佢可以做到朋友。」X 亦提及,當時會期待被告稍後聯絡她。法官陳廣池追問,從 X 的答案看來,當時她是否對被告有好感?X 回答不是,強調:「我係覺得可以同佢做朋友。」
X 又表示,被告索取她電話號碼那一刻,認為對方年紀比她大十幾年。辯方追問,一個年紀比 X 大十幾年的人問她索取電話號碼,當時不會感到奇怪嗎?X 僅回答:「我未接觸過嘛」,也未有詢問被告索取電話的原因。
辯方又質疑,被告向她索取電話的時候,有其他同學在場,為何不會感到避忌。X 則表示當其時「完全冇思考咁多」。辯方指出,X 是在「講大話」,根本沒有發生被告索取她電話號碼的事件,若然被告拿著手機、站在 X 的身邊輸入電話號碼,同時有其他同學陸續返回活動室,是一件明目張膽的事。X 回答不同意,因輸入8個數字是很快的事。
事主稱表達喜歡橙汁後 被告便開始買橙汁給她
在盤問下,X 指被告拿了她的電話號碼後,當晚便致電了她,她當時對此感到「都開心嘅」。X 指她在其後的電話溝通期間,被告曾問她喜歡什麼飲品,X 表達過她喜歡橙汁之後,被告便開始在話劇班時買「果粒橙」橙汁給她。
X 講述第一次獲被告買橙汁的情況,她指當日她進入活動室的時候,被告已在場,他用眼神示意橙汁放在 X 的凳腳位置,X 見到該支橙汁後便拿起它來喝。期間二人並沒有對話。X 指其後被告不時在話劇班時給她橙汁,但次數不多於10次。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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