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手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上周於區域法院審訊了4天。事主作供期間透露有部份交給警方的證據未曾呈堂,辯方其後提出申請更換法官,今(22日)進行聆訊處理申請。辯方指事主作供期間,法官陳廣池多次介入提問,不但偏袒事主,嘗試加強控方案情,更打亂辯方的盤問方向,對辯方造成不公。辯方又指陳官嘗試教導控方什麼時候、以什麼方法將有關證據呈堂,偏離了法官應有的中立性。陳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0月3日就換官申請作出裁決。

被告施駿興(現38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事主上周作供時提及未呈堂證據 官多番查問 辯方申請換官

事主 X 上周四(9月18日)繼續以視像形式作供,就2008年的非禮事件,X 供稱她和被告在高山劇場公園坐下談論電影《High School Musical》,被告有談及他的燈光設計師工作、有一個拍拖4年的女朋友、雙方會有「親密行為」。X 續指,當二人再沒有新話題的時候,被告叫她坐上他的大腿;由於過往從沒有家人要求她坐上對方的大腿,所以當時感到愕然。

辯方質疑,被告不是 X 的親人,因此被告叫她坐上他的大腿,是不合理的,又指被告沒有作出這樣的要求。X 不同意,並補充指有很多張相片證明,「有一張仲係伸脷架。」法官陳廣池追問「伸脷」是什麼意思。X 指有一張相片顯示「佢條脷掂住我塊面。」

在陳官的詢問下,X 並透露她於2024年4月報案時,將有關照片及與被告性交後與另一名朋友之間的 MSN 訊息紀錄一併交給警方,之後不清楚警方怎樣處理。

在 X 避席下,控方確認不依賴有關證據,而辯方亦沒有反對,因此有關證據未曾呈堂。陳官就有關證物何時呈堂和以什麼形式呈堂,向控方提出多項問題。辯方索取被告指示後,提出換官申請。

辯方質疑全因法官介入提問 事主才會提及未呈堂證據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今陳詞指,在控方證人即事主 X 作供期間,法官多次介入主問及盤問,不但偏袒控方證人,向證人提出引導性的問題,嘗試加強控方案情,更打亂辯方的盤問方向,對辯方造成不公。

辯方舉例指,當事主 X 在庭上提及有一張被告「伸脷」的照片,而控辯雙方未曾就該照片提問,以及該照片從未呈堂的情況下,法官隨即介入對答和追問,因此事主 X 進一步透露她將相片和對話紀錄經 USB 交給警方。辯方續指,事主 X 指稱2011年3月14日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後的文字對話,控方在主問時從沒提及,也不打算呈堂作為證據,全因為法官的介入而在庭上被提及。

辯方指法官嘗試教導控方何時及怎樣將有關證據呈堂 偏離中立性

辯方質疑,從庭上對話可見,陳官嘗試教導控方什麼時候、以什麼方法將有關證據呈堂,一名明白事理、熟知情況及不存偏見的旁觀者,均會認為法官嘗試從控方手中取得主導權,偏離了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辯方舉例指,陳官得悉「伸脷」照片和對話紀錄的存在後,質問控方未有將有關證據呈堂,陳官的說話顯示他似乎希望照片和對話紀錄成為呈堂證據。當控方透露,若然辯方指稱事主 X 捏造「新近投訴」的話,才會打算在覆問階段將有關證據呈堂,作為反駁辯方的證據;陳官隨即表示覆問階段有很多限制。辯方質疑陳官不但嘗試主導控方何時及以怎樣的方式將證據呈堂,更無視控辯雙方達成的共識,只是依據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向。

辯方提及另一例子,開審時控辯雙方均同意刪去開案陳詞其中一段,當中牽涉3月14日之後不被檢控的行為。當事主 X 作供時提及該些不被檢控的行為時,辯方隨即站起身打算反對,然而陳官認為該些行為並非不能提及,因為能夠證明二人之間的關係,若果不許事主 X 提及性關係的話,便不能證明她與被告恩愛。辯方指陳官明顯未有對控辯雙方所達成的共識給予任何比重。

辯方總結指,陳官多次介入提問,然而該些不是中立或澄清的問題,亦沒有理會控辯雙方之間的共識,更打算自作主張將辯方的證據反駁,偏離了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辯方指法官已預先就證人可信性作出裁定

辯方另一項申請換官的理據,是指陳官預先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定。辯方指,當陳官質問控方為何沒打算呈堂有關照片和 MSN 對話紀錄時,曾質問為何法官不能傳召一名控方本來不依賴的證人,顯示陳官已預先表示接納事主 X 證供的真實性,變相已就她的可信性作出裁定,否則陳官不會接納事主已將 USB 交給警方。

辯方又指,庭上只是提及事主與朋友之間的 MSN 對話紀錄,但是從未提及對話內容,可是陳官已認為對話紀錄屬於「新近投訴」,一名合理及不存偏見的旁觀者必定會認為陳官對事主有偏袒,導致被告不能獲得公平審訊,因此要求更換法官。

陳官聽畢辯方陳詞後,問辯方有否計算法官提問佔所有問題的百分比,又指單看辯方陳詞似乎「擴大化咗法官嘅參與程度」。辯方則指沒有相關數字,但強調有案例指出不是數量的問題,而是質素的問題。

控方:官提問志在澄清及更準確理解證人作供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則指,辯方沒有充分理由申請換官,因此反對申請。控方指,陳官的提問志在澄清,以及更深入和準確地理解證人的作供,並沒有前設。

控方續指,法官有權向證人發問,以更了解證人的證供,又指陳官沒有如辯方所指替事主代為回答或護航。對於辯方指稱陳官替事主「補充答案」,控方反指陳官只是嘗試澄清他對事主證供的理解,並無不妥。控方並批評辯方的說法有欠全面,陳官只是向事主了解細節,而從未有要求事主同意他。

對於辯方指陳官不必要地打亂辯方的盤問,控方則反駁指陳官的做法並無不妥,又指法官有權要求控辯雙方澄清發問方向,而且有責任叫證人澄清,強調陳官沒有為證人鋪排。總結而言,控方不認為陳官有「進入格鬥場」的情況,對於一名明理、熟悉情況及不存偏見的旁觀者而言,不會認為陳官有偏頗情況。

控方:法官未作出裁定 辯方有放大法官意思之嫌

控方又指,不認為陳官在受爭議的議題上已作出裁定。2011年3月14日事主與被告性交之後,事主與另一名朋友之間的訊息對話內容尚未觸及,因此法官關注有關紀錄是否有呈堂,乃是十分正常的反應。

控方強調,陳官未有作出裁定,辯方亦未有要求陳官作出裁定,辯方有放大法官意思之嫌,然而一名合理的旁觀者不會認為陳官已作出裁定。

對於辯方質疑陳官教導控方何時及怎樣將證據呈堂,控方強調他們沒有說過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將 USB 內容呈堂,他們只是說如果辯方提及事主有捏造的「新近投訴」,控方會保留提出證據反駁的權利。控方指,陳官的說話顯示他對有關議題持開放態度,並且提醒控方覆問階段存在很多限制,顯示他不是明示或暗示有關證據可以呈堂,或者「開咗綠燈」。

陳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0月3日就換官申請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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