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今下令律政司付訟費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有人在網上號召前往理大外圍聲援。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與其他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一帶被捕,他否認非法集結罪,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3月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決。其後羅申請上訴階段的訟費,遭律政司反對。上訴庭今(10日)頒下書面決定,指律政司早前提出的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與羅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律政司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最終下令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區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羅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羅當庭釋放。不過律政司在5日後,以案件呈述形式申請上訴。羅因而再度被警方拘捕,並被押解至高等法院,法官應控方申請向羅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等。
上訴庭於2024年11月召開上訴聆訊。至今年3月,上訴庭頒下判決,駁回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在判決理由書中表示,羅的確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及沒有正面對抗警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絕非有悖常理」。同年4月,羅向法庭申請案件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訟費。
是次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認為羅應只得到一半的上訴訟費,因上訴庭雖然認為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至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誤讀案例,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
上訴庭則指,律政司的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儘管原審法官的確沒有掌握好相關的法律,但這個錯誤卻與羅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羅一方對於律政司一方的法律議題回應雖然毫無幫助,但也沒有過猶不及或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羅健熙,為了澄清原審時與他無關的錯誤而付出代價,又指律政司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分擔訟費,最終下令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案件編號:CACC2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