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控《華爾街》母公司非法解僱 辯方質疑動機不良、濫用刑事程序

【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稱去年在記協選舉前夕被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7月當選主席後,遭《華爾街日報》以「重整職位」為由解僱。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被告母公司不認罪,案件今(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申請豁免披露鄭嘉如與前僱主之間的一連串電郵紀錄;辯方則反對,指電郵內容能夠證明鄭的不良動機,因鄭曾向僱主提出兩個和解方案,一是支付300萬元,二是讓她復職及正式道歉;但同一時間,鄭促請勞工處作出刑事檢控,以此來脅迫僱主和解,乃濫用刑事程序。
《華爾街》母公司否認兩項控罪
控方為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否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被告母公司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和大律師王子楊代表。
辯方指鄭嘉如曾索取300萬元和解金
在控方傳召證人之前,辯方以鄭濫用程序為由,擬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會留待控方舉證完畢後才處理這申請。此外,控方申請豁免披露鄭嘉如與前僱主之間的一連串電郵紀錄,辯方則提出爭議,指有關電郵能夠證明鄭的不良動機,因此反對豁免披露。
代表《華爾街》母公司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陳詞指,控方嘗試隱瞞或阻止披露電郵的內容,然而該些電郵能夠顯示鄭向勞工處作出投訴時,她所提供的資料並不真實,因此法庭有權予以考慮。
辯方指,2024年7月17日,鄭嘉如舉行記者會,揚言《華爾街》母公司的行為構成刑事罪行,牽涉新聞自由等。至9月21日,鄭透過法律代表傳送電郵給僱主,提出和解方案,要求母公司給予300萬元及替她撰寫推薦信。母公司一方曾回覆鄭,指300萬元是太多,相等於4年的薪金,形同勒索,是不能夠接受。
辯方質疑鄭嘉如濫用刑事程序
辯方續指,鄭嘉如於2024年11月12日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報案及提出申索,並於同日召開記者會,聲稱僱主的行為牽涉到刑事罪行,報案並非只為了金錢。翌日,鄭再向勞工處存檔一份刑事投訴,要求勞工處作出刑事檢控。
辯方質疑,鄭到勞資關係科報案要求民事調解,然而調解乃牽涉金錢問題,另一方面卻在記者會聲稱不是錢銀問題,說法是不真實。辯方又質疑,鄭其後促請勞工處作出檢控,同一時間又要求與僱主調解。
辯方續指,鄭嘉如曾向僱主提出兩個方案,一是提供300萬元和解金,二是讓她復職及正式道歉。辯方質疑,鄭因為未能與僱主成功調解,以及未能得到賠償金,所以才會向勞工處提交刑事投訴。上述一連串電郵均可顯示鄭是一名濫用刑事程序的人。
辯方質疑鄭嘉如以刑事檢控來威脅僱主支付和解金
辯方續指,至2024年12月,鄭一方面表示「我不願意和解」,但是另一方面她卻迫使僱主與她進行調解。辯方又質疑,鄭以刑事檢控來威脅僱主支付和解金,若果收不到錢的話便會提出刑事檢控。因此,這一連串的電郵紀錄與本案相關,需要供法庭考慮。
辯方指,至12月11日,鄭簽署了一份刑事投訴;及後,勞工處將鄭的不實說法轉交至律政司處理。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則陳詞指,法庭考慮某人是否濫用程序時,該人的不當動機必須是清晰、毫不含糊和佔主導地位的。
案件明日續審,控方將繼續陳詞。
律政司去年底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 並且確認不介入本案
本案首次聆訊時,庭上透露勞工處在2024年12月6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12月20日律政司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
本案曾兩度押後以待律政司考慮是否介入本案。今年7月2日的聆訊中,辯方在庭上透露已收妥律政司信件,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案件。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