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稱去年在記協選舉前夕被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7月當選主席後,遭《華爾街日報》以「重整職位」為由解僱。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被告母公司不認罪,今(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繼續處理審前爭議。針對辯方指稱鄭嘉如動機不良,控方則引述鄭在記者會期間的發言,她促勞工處尊重港人的權利和法治,應研究提出檢控,讓《華爾街日報》母公司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又強調案件重點在於母公司一方觸犯法律,而不是任何金錢上的調解。至於鄭提出兩個和解方案:要求僱主支付300萬元或者復職,控方指顯示鄭一直以來尋求的是復職。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於下周一就審前爭議作出裁決,預料鄭嘉如接著會出庭作供。

《華爾街》母公司否認兩項控罪 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控方為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聆訊期間,其中一名事務律師 Adam Clermont 突向法庭表示退出案件,不再代表鄭,惟未有交代原因。他曾於今年6月在社交媒體 LinkedIn 發文,透露律政司已確認不會介入本案。經休庭後,祁志指律師事務所已派出另一名律師接手案件。


大律師 馬亞山(左一)、資深大律師 祁志(左二)、事務律師 Adam Clermont(右二)、鄭嘉如(右一)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否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被告母公司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和大律師王子楊代表。

法庭昨日起處理審前爭議,辯方以鄭濫用程序為由,擬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會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處理這申請。

此外,控方申請豁免披露鄭嘉如與前僱主之間的一連串電郵紀錄,辯方則提出爭議,指有關電郵能夠證明鄭的不良動機,因此反對豁免披露。

控方引述鄭嘉如記者會發言 提檢控因僱主觸犯法律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繼續陳詞,他引述鄭嘉如在記者會期間的發言,鄭促勞工處尊重港人的權利和法治,應研究提出檢控,讓《華爾街日報》母公司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鄭亦在記者會表示,案件重點在於母公司一方觸犯法律,而不是任何金錢上的調解。

祁志表示,上述鄭的發言可顯示提出私人檢控的目的,她促請勞工處檢控《華爾街》母公司,是為了向外界顯示,僱主需要遵守法律。

祁志提到,在雙方調解期間,《華爾街》母公司一方要求鄭不要向外界公開調解內容、公司資料和自己的聘用情況,形同「終生落閘」和噤聲,限制她不能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公開批評母公司。若然辯方形容鄭提出的和解方案是「勒索(extortion)」,那麼僱主一方也有作出苛求。

至2024年11月26日,鄭透過代表律師在電郵中提出兩個和解方案,一是支付300萬元和解金,二是復職及正式道歉,顯示鄭一直以來都是尋求復職,是一個公平和合理的解決方式,至於檢控與否則留待勞工處決定。

控方指鄭在檢控期限屆滿時獲勞工處告知不作檢控

祁志續指,2024年12月20日是提出檢控的時限,鄭曾去信勞工處查詢,在檢控時限屆滿前14日,勞工處回覆鄭稱正在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當時鄭擔心未能趕及在檢控時限屆滿之前行使她的權利。

直至12月16日,鄭的代表律師再去信勞工處,表示正考慮提出私人檢控,其後鄭未有收到勞工處任何消息。直至12月20日,即檢控時限屆滿當天,勞工處才通知鄭,他們決定不作出檢控。

辯方批鄭要求300萬元和解金、推薦信 卻拒絕遵守保密協議

代表《華爾街》母公司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陳詞指,鄭一方在電郵中提出和解方案時,只要求300萬元款項、推薦信等,卻要求不遵守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又重申鄭威脅僱主,要求僱主支付300萬元,否則會作出刑事檢控。

辯方引述鄭在2024年11月12日記者會上的發言,她促勞工處和律政司嚴謹檢視她的個案,若僱主有觸犯法律,便要作出檢控,籲「唔好畀啲僱主覺得畀咗錢就可以解決咗件事」。辯方指,鄭其後簽署文件表示拒絕與僱主和解,然而一連串的電郵證實鄭向勞工處說的說法是不真實,要求法庭拒絕豁免披露電郵內容。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將於下周一就審前爭議作出裁決,又指不論裁決如何,控方都需要開始傳召證人。控方向法庭確認只有一名證人,即鄭嘉如。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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