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稱去年6月在記協選舉前夕被《華爾街日報》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7月當選主席後遭解僱。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被告母公司否認兩罪,案件今(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鄭嘉如親自作供,她否認私人檢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得到公司的一筆巨額款項,反稱若僱主因僱員的工會職位而作出解僱,在香港會構成罪行;作為一名守護記者的工會主席,她認為自己有需要採取行動,使僱主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她相信案件會作為先例,不只讓新聞界的僱主看到,也讓香港的所有僱主看到,他們不能夠因為僱員的工會身份而作出解僱,以及不能夠阻撓任何人參與工會。2024年12月,鄭有見檢控限期即將屆滿,可是勞工處或律政司尚未回覆她是否作出檢控,因此鄭自行開展私人檢控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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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母公司否認兩項控罪 稍後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控方為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和大律師王子楊代表。被告否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辯方以鄭嘉如濫用程序為由,擬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會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處理這申請。

此外,控方申請豁免披露鄭嘉如與前僱主之間的一連串電郵紀錄,辯方則反對豁免披露,指有關電郵能夠證明鄭的不良動機。張官今作出裁決,批准辯方使用2024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之間的電郵。

鄭嘉如引述上司稱參選記協是「有問題」

控方傳召證人鄭嘉如出庭作供,她選擇以英語作供。鄭稱她於2019年加入香港記協,因她當時在香港任職記者,希望參與更多與行業相關的活動,所以加入工會,而記協是香港主要的記者工會和組織。至2020年中,鄭成為記協執委成員之一,直至現在。

2022年3月起,鄭獲《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聘用,原本的上司為 Neil Western。至2024年5至6月,鄭的上司轉為 Deborah Ball,因此鄭主要與她討論工作事宜。

2024年5月,時任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不會競逐連任,鄭考慮到自己的經驗及有志帶領記協,決定參選主席一職,遂提交了提名表。

2024年6月20日,即記協選舉兩日之前,鄭與上司 Deborah Ball 通電話。鄭稱,Deborah Ball 指鄭參選記協是「有問題(problematic)」;Deborah Ball 又表示她需要與《華爾街日報》位於紐約的管理層及內部法律顧問商討。

鄭稱,當她聽到上司在電話中提及兩日後的記協選舉,鄭立即在另一部個人電話開啟錄音功能,並放置在通話的手機旁邊,將她與上司之間的對話錄音。對話結束之後,鄭自行製作錄音謄本,一直儲存在自己的個人手機內。

同日稍後時間,鄭透過電郵向 Deborah Ball 提供進一步資料,包括自己未來在記協的角色,又指參選是符合記者的價值,包括支持新聞自由。

鄭嘉如:上司要求退選及辭去原有職位

翌日即2024年6月21日,上司 Deborah Ball 再度致電鄭。鄭庭上轉述 Deborah Ball 指,經過與紐約辦事處商討後,她希望鄭退選,又指員工參與外界活動前須得到公司的批准,然而鄭參選前未有通知上司和得到公司的批准。鄭同樣將上述對話錄音。

鄭續稱,該通話之後,上司 Deborah Ball 傳送文字訊息,要求鄭辭去記協榮譽秘書一職:「我們希望你辭去記協現時職位。如果即將卸任,便讓它直接過期;但如果還有很長任期,我們希望你放棄它。(One more thing, we would also like you to leave the board position you are on with the HKJA. If it expires soon, we can simply let it lapse. If there's still a lot of time on it, we would like you to give it up.)」

同日稍後時間,鄭與 Deborah Ball 再度通話,鄭告訴對方她會繼續參選記協主席,然而對方稱鄭擔任記協主席不相容於她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鄭要求 Deborah Ball 解釋不相容的原因,又問對方是否打算解僱她。Deborah Ball 則指人力資源經理 Kerene Ko 會研究鄭的僱傭合約。鄭則回應稱,加入工會及擔任工會幹事是受到香港法例的保障。

鄭提及,在入職《華爾街日報》之前,她曾與當時聘用她的上司解釋記協榮譽秘書是什麼,按她的理解《華爾街日報》對此沒有任何問題。

僱主電郵:鄭參選記協主席之前應尋求僱主批准

至6月22日凌晨,鄭收到《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Kerene Ko 的電郵,指鄭參選記協主席之前,應該徵求僱主的批准,然而鄭未有如此做,她不會得到公司的批准參選:「我們想明確指出,我們剛得悉你有意競選香港記協主席一職。你應該在競選前徵求公司的批准。但是你未有徵求,也不會得到公司批准你競選此職位。(We wanted to make clear that we just learned of your intention to seek the role of Chairperson of the HKJA. You should have asked for approval before seeking this role. To be clear, you did not seek, and will not receive the compary's approval to pursue this role.)」鄭表示,她相信上述電郵是在香港發出,因她在前一天晚上7時於《華爾街日報》母公司辦公室見過 Kerene Ko,接著在5個小時之後收到這封電郵。

同日,鄭當選成為記協主席,任期於7月1日開始。鄭續稱,在其後的一星期,她甚少收到上司 Deborah Ball 的指示。

她提到,以前香港分部的編輯連同記者共有十多人,可是在2024年5月,大部份同事被解僱,只剩下四名員工,而她是其中一人。該次解僱潮之後,鄭與 Deborah Ball 曾有一次通話,對方稱在香港的解僱已經結束,往後不會再有解僱,又指示鄭集中報導中國的車輛市場,不需再報導香港政治。

鄭否認為金錢而提控 冀成為先例讓僱主知道不能非法解僱

2024年7月17日,《華爾街日報》國際新聞主管(World Coverage Chief)Gordon Fairclough 來到香港,親自通知鄭正式解僱她。其後《華爾街日報》一方透過電郵向鄭傳送離職同意書,鄭表示她拒絕簽署該份離職同意書,因她不同意當中的條款,亦相信《華爾街》終止她的僱傭合約是不合法和不道德。作為工會的主席,她想保留任何權利。同日鄭召開記者會。

對於辯方質疑鄭提出私人檢控的動機不良,鄭則解釋,她知道若僱主因僱員的工會職位而作出解僱,在香港是會構成罪行;她亦知道這情況時有發生,可是甚少僱主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她又表示,她自己面對這樣的情況,相信很快便會傳到行內人士耳中。作為一名守護記者的工會主席,她認為自己有需要採取行動,使僱主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她相信案件會作為先例,不只讓新聞界的僱主看到,也讓香港的所有僱主看到,他們不能夠因為僱員的工會身份而作出解僱,以及不能夠阻撓任何人參與工會。鄭並否認私人檢控的主要目的(primary and predominant intention)是為了得到公司的一筆巨額款項。

鄭否認曾指示法律代表為了金錢而放棄刑事起訴

2024年12月12日,鄭開展私人檢控的法律程序,因有見檢控限期即將屆滿,但她仍未收到勞工處或律政司回覆是否作出檢控。在調解期間,鄭認為僱主能夠做到最好的事情,是扭轉或撤回解僱決定,因此她要求復職。她又否認曾經指示其法律代表為了金錢而放棄刑事起訴。

2024年12月20日,勞工處向鄭發信,稱經過調查和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律政司最終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鄭表示收到信件後感到失望。

案件明日續審,料辯方將作出盤問。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