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稱去年6月在記協選舉前夕被《華爾街日報》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7月當選主席後遭解僱。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被告母公司否認兩罪,案件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鄭嘉如親自作供並接受僱主一方的代表大狀盤問。辯方指,員工守則不容許員工在未獲公司的批准下參與外界活動,《華爾街日報》亦從沒批准鄭在記協選舉中以公司的名義宣傳自己;當時記協被政府和一些報章形容為沒有公信力和認受性,然而鄭參選前未有告知上司。辯方質疑鄭刻意向公司隱瞞參選一事;鄭則否認。

辯方:員工守則不容許在未獲行政總裁的批准下參與外界活動

鄭嘉如昨日起親自在庭上作供,今開始接受辯方(即《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一方)資深大律師蔡一鳴盤問。辯方向鄭出示員工行為守則,指員工必須遵守此守則,以確保《華爾街日報》出版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讀者相信有關報導是事實。若果上級發現有員工違反此守則,上級必會制止,以避免默許任何可能破壞公司聲譽的行為。鄭同意,當辯方問到,若主管發現有員工可能違反守則,會否聯絡該員工商討,鄭則表示不知道。

守則亦指,員工不能利用公司的名義或影響力,來謀取個人利益。守則亦限制員工不能參與政黨活動,以避免報導出現偏頗。鄭同意作為員工應避免參與政治活動及帶有政治偏見;但是她記得員工守則並未提及要避免公民活動。

鄭亦同意員工的責任之一是避免參與任何可能違背公司利益的活動。至於辯方提到,員工守則不容許員工在未獲行政總裁的批准下參與外界活動;鄭表示,她明白這是正式的規矩,但是不相信它經常被執行,例如《華爾街日報》員工時常獲邀出席活動和會議,然而她從未聽聞員工事前需徵求 Dow Jones 行政總裁的批准。

辯方又提到,若然僱主關注鄭的行為有可能違反任何員工守則或準則,鄭隨時都可以徵詢人力資源或法律部門的意見。同樣,鄭在參與任何可能違反員工守則或準則的行為之前,也可以徵詢意見。鄭同意,不論是她本人,還是公司同事,也可以如此做。

辯方:《華爾街日報》從沒批准鄭在選舉中以報紙的名義宣傳自己

辯方向鄭出示記協 Facebook 截圖和《香港01》報導,顯示當時仍是候選人的鄭嘉如被稱呼為「《華爾街日報》記者」,她的政綱包括就蘋果日報案和立場新聞案發聲、發佈有關香港新聞自由狀況的資訊。辯方又展示2024年6月22日記協網站截圖,公佈鄭當選為記協主席,同樣以「《華爾街日報》記者」稱呼她。辯方指,從上述報導可見,鄭的名字往往連繫上《華爾街日報》,然而《華爾街日報》從沒批准她在選舉中以公司的名義宣傳自己;鄭同意。

辯方:記協被質疑沒有公信力和認受性

辯方接著引用《Yahoo 新聞》於2024年6月22日的報導〈記協換屆|陳朗昇月底卸任 形容記協過去三年非常艱難 與警方關係「一言難盡」〉,其中提到記協前主席陳朗昇受訪時形容與警方的關係「一言難盡」,但他不擔心記協有「犯法之虞」。

辯方另引述《文匯報》報導〈名不副實!記協新一屆執委大部分屬外媒及自由記者〉,指記者新一屆執委大多為外媒記者,幾乎沒有來自本地主流媒體的成員,缺乏認受性。

辯方提及記協早前就著黎智英案裁決發表聲明,並向鄭出示有關傳媒報導,引述記協指《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一直還柙至今,對新聞界早已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則關注,該聲明是在案發時段一年之後才發出,法庭不應批准辯方就此提問。辯方則力陳,上述聲明可以顯示鄭的上司 Deborah Ball 當時所關注的是「利益衝突」,又指記協是一個具爭議性的組織,然而鄭未有告知上司參選一事,直至鄭當選之前,《華爾街日報》一直被蒙在鼓裡。張官則重申,記協就黎智英案的聲明是案發之後發生的事情,辯方可就「利益衝突」提問,可是不能使用該聲明。

辯方其後問鄭是否同意,2024年6月鄭參選時,記協被政府和一些報章形容為沒有公信力和認受性,以及被視為一個差劣(despicable)的組織,不應被稱作「傳媒組織」。鄭同意有人質疑記協認受性,但她沒有印象有傳媒形容記協是「差劣」。辯方又提到,外界有指控稱記協涉及政治操控。鄭同意有這樣的指控,但同時強調這是不實的。

鄭稱曾邀上司商討擔任發言人的可能性 惟對方從未商討

辯方指,鄭在2024年6月20日之前,從沒告知上司 Deborah Ball 參選一事,而 Deborah Ball 乃透過傳媒報導才得悉此事。鄭同意。

辯方接著問鄭,按她理解,擔任記協發言人是否有可能造成潛在的利益衝突?鄭則表示,視乎不同的議題。她亦特意指出,「主席」和「發言人」不一定是同一回事,很多團體的「發言人」與「主席」不是同一人。

鄭又稱,她雖未有通知 Deborah Ball 參選主席一事,但是她曾經邀請對方商討擔任記協發言人的可能性;然而 Deborah Ball 從未就此商討,而且她在通話中將「主席」和「發言人」兩個角色混淆。

辯方則指出,從電話錄音謄本可見,Deborah Ball 認為擔任記協主席、發言人或「門面」,與擔任普通執委是不同的。

鄭嘉如2023年曾就擔任記協發言人一事徵詢上司 當時獲回覆「不恰當」

辯方提到,鄭擔任記協主席之前,曾就著是否擔任記協臨時發言人一事,向當時的上司徵詢意見,問鄭為何會這樣做。鄭則表示,事件大約在2023年,員工守則有條款規定員工回應傳媒查詢時,需要尋求公司的許可,但她當時並非徵求上司的許可,只是詢問上司,若果擔任臨時發言人的話是否沒問題,因發言人角色須回應傳媒的提問。辯方指稱,她徵詢上司是因為員工有責任避免其行為與公司的利益衝突;鄭否認。

辯方指,當時鄭的上司表示,擔任記協發言人是不恰當。鄭確認當時的上司這樣說,但是她不肯定對方有否使用「利益衝突」一字。

鄭嘉如否認刻意向公司隱瞞參選一事

辯方續指,經過該次對話之後,鄭知道她起碼需就參選記協主席一事通知《華爾街日報》,問鄭是否同意她刻意向公司隱瞞參選,而且隱瞞了三星期;鄭否認。

辯方又問,鄭未有通知《華爾街日報》參選一事,是否認為自己對公司誠實和說出真相?鄭則表示,她的確未有在參選之前通知公司,但是她並沒有向公司隱瞞,「我相信參選工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所以我的僱主的意見並不重要。因此我沒有徵詢他,也沒有通知他們,這並不代表我誠實與否。」她堅稱自己對公司誠實。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0及21日續審。

《華爾街》母公司否認兩項控罪 稍後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勞工處於2024年12月決定不作檢控,鄭嘉如提出私人檢控,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和大律師王子楊代表。被告否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辯方以鄭嘉如濫用程序為由,擬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會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處理這申請。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