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為加快北部都會區發展訂立專屬法例,建議收回祖堂地時,在祖堂註冊司理並無出缺情況下,即使未能獲取祖堂全體成員一致同意,仍可以發放賠償,並訂立三個月期限,以節省政府要支付的利息及加快收地進程。

有議員關注,不少祖堂有司理出缺,辦理司理委任過程亦需時,政府保管的補償金,三個月後停止孳生利息的做法值得商榷。

甯漢豪回應指,可以探討是否有酌情處理空間。

編輯:朱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