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23日驳回法轮功成员控告思科(Cisco)协助中国迫害的诉讼,进一步限缩《外国人侵权法案》适用范圍。此案历时15年,被视为美国企业是否需为海外人权侵害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指标,也可能影响未来外国原告在美国追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的途径。

图为美国科技公司思科(Cisco)在达沃斯的店面
美国最高法院23日驳回法轮功成员控告思科(Cisco)协助中国迫害的诉讼。(示意图)图像来源: Ömer Sercan Karkuş/Anadolu/picture alliance

(德国之声中文网)美国最高法院週二(6月23日)驳回法轮功成员对美国科技公司思科(Cisco)提起的诉讼,进一步限缩《外国人侵权法案》(ATS)的联邦法律适用范圍。

该案2011年由位于华盛顿的非营利组织“人权法律基金会”(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代表十多位法轮功成员提告。

原告指控,总部位于美国加州圣荷西的思科在明知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的情况下,设计并部署“金盾工程”网络监控系统,协助中国共产党锁定异议人士。原告称,中国政府利用该系统追踪法轮功学员,进而对其施以酷刑。思科驳斥相关指控,称其毫无根据且具冒犯性。

美国最高法院週二裁决认定,原告援引的《外国人侵权法案》无法适用该诉讼,下令驳回这宗缠讼15年的案件。同日,最高法院也裁定,《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不允许另一批原告继续追究两名思科高层协助酷刑行为的责任。

法院限缩《外国人侵权法案》适用范圍

《外国人侵权法案》制定于1789年,该法允许外国公民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向美国法院寻求救济,1980年代开始被用来在美国法院提起国际人权案件。思科案涉及的核心争议是,企业若协助或教唆人权侵害行为,是否能依据该法承担法律责任。

撰写判决书的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表示,《外国人侵权法案》未授权法院创立新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无权将“协助或教唆”侵害人权行为,纳入该法适用范圍。

她表示:“行政、立法部门,或其他国际行动者,或许能够提供救济,但我们拒绝藉由扭曲法律条文或宪法权力分立原则,让美国法院参与这项工作。”

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马耶尔(Sonia Sotomayor)与另外两名自由派大法官则持反对意见。索托马耶尔表示,这项裁决“不仅对本案原告关上法院大门,也几乎对所有未来试图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案》就违反国际法寻求救济的诉讼人关上大门”。她还称,若企业明知其系统会被用于施加酷刑,像是“设置了酷刑室并配备了所有必要工具”,那就应该被视为对酷刑负有责任。

原告律师霍夫曼(Paul Hoffman)对判决表示失望,并称若要让美国企业因严重人权侵害行为在美国法院被究责,“接下来应由国会采取行动”。

特朗普政府在这项案件中支持思科立场。美国副讼务次长甘农(Curtis Gannon)在口头辩论时向大法官表示,若允许此案继续进行,将对美国外交政策产生影响。

他说:“整起案件的前提,是必须证明外国政府官员在其本国从事严重人权侵害行为。这在许多情况下势必涉及外交政策层面的考量。”

案件缠讼15年

此案于2011年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案》提出。然而,由于美国最高法院自2013年以来接连作出限缩《外国人侵权法案》适用范圍的判决,透过美国法院追究企业海外人权侵害责任变得更加困难,该案多年来进展停滞。

联邦地方法院曾于2014年裁定驳回此案,认为案件涉及的行为与美国的关联不足;联邦上诉法院于2023年恢复审理,促使思科将案件上诉至由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数的美国最高法院。

2021年,美国最高法院也驳回一宗针对食品公司嘉吉(Cargill)与雀巢(Nestlé)子公司的诉讼。原告指控两家公司明知故犯、协助象牙海岸可可农场奴役童工,但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相关违法行为发生于美国境内。

法轮功于1992年在中国创立,长期呼吁民众退出中国共产党,自1999年遭中国政府取缔。该组织在美国创办保守派媒体大纪元(The Epoch Times),长期批评中共并支持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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