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7日電)陳姓高雄某大樓保全涉毆打及持刀刺擊陳姓物業管理公司秘書,另持刀刺擊梁姓物業管理公司主任,一審遭判8年6月。高雄高分院今天宣判,考量陳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判6年8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提到,陳男擔任高雄市鼓山區某大樓保全,於民國114年9月間,因包裹整理事宜,與該大樓委託的陳姓物業管理公司秘書發生爭執,其自身因工作所積累的不滿情緒隨之引爆。

高雄高分院說明,陳男先徒手毆打陳女頭面部致其跌倒在地,再將對方拖行至櫃檯後方包裹室內,持利刃朝陳女左上背、腹部等處刺擊,造成對方頭部外傷併流鼻血及初始意識喪失、左背及腹壁穿刺傷、右前臂撕裂傷併肌肉損傷。

高雄高分院指出,陳女曾向同在包裹室內的梁姓物業管理公司主任大聲呼救,陳男轉而持利刃往梁男上胸刺擊,造成梁男左側肩膀及右小指開放性傷口,梁男情急間大聲喝斥陳男讓其停手。

高雄高分院表示,陳男行凶後利用梁男受傷無力阻擋之際,拿取梁男的行動電話,阻止梁男撥打電話對外求救的機會,並於清洗沾血雙手及更換衣物後,騎乘機車返家,而梁男待陳男騎車離去後,強忍不適並報警求助。

陳男一審遭依2個殺人未遂罪,分別處7年及5年2月,應執行8年6月徒刑,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他是犯傷害罪。經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認為殺人未遂罪仍成立,但考量陳男事後已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金額,依殺人未遂罪,改判分別量處6年及5年1月,應執行6年8月徒刑。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