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14日電)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倡議團體認為補件期限應延長為1至2年。陸委會表示,對於狀況特殊想要延期者,正搜集各種案例,滾動檢討。

內政部移民署清查獲准在台定居陸配約14萬多人,部分當事人未繳回喪失原籍證明,被要求3個月內補件,否則將撤銷定居證,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對於這項政策,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移青陣)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移青陣常務理事李依靜表示,中國不同省分對於除籍公文的處理方式不同,3個月期限非常不合理,忽略兩岸的行政差異、制度落差,並認為補件時間應至少延長為1年到2年,涵蓋到寒暑假、節日。

對於倡議團體的訴求,陸委會以書面回覆中央社時表示,目前已經有很多人回去申請,對於一些狀況特殊想要延期的人,陸委會正在蒐集各種案例,滾動檢討。

本月10日,陸委會舉行例行記者會時,副主委梁文傑指出經與移民署研商後,初步認定有4種情況可以具結方式替代。

第1,赴陸恐怕會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出於政治或宗教等因素,當事人認為赴陸恐會有被逮捕狀況;第2,如果是因為重大傷病或是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第3,2015年1月1日起、過去10年沒有去過中國大陸者;倘若後續被查獲有赴陸狀況,還是會要求補件喪失原籍證明;第4,針對部分台商在陸所生子女,如果主張從來沒有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可用具結方式替代。(編輯:呂佳蓉)1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