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若港區國安法第55條啟動 即適用中國刑法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5日電)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今天表示,一旦港區國安法第55條啟動,案件就交由北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處理,且適用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
香港立法會近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兩項附屬法例,它們主要把公署辦事處劃為禁地,外人未經授權,不能進入。
綜合港媒報導,在相關質詢中,有議員提問,一旦公署依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案件嫌疑人是否仍享有香港法例下的權利與保障。
林定國明確表示,公署行使管轄權,意味著港區國安法第55條啟動,案件適用大陸刑事訴訟法。
但他宣稱,雖然大陸刑事訴訟法與香港法律並非百分百一樣,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無罪推定、不會強迫作供等都有包含;即使香港法律不適用,也不等於基本的人權自由不存在。
香港於2020年中實施港區國安法,它訂定部分涉及國安的罪行和罰則,包括分裂國安、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港區國安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55條大致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北京中央批准,由公署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當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起訴,在此案開審前,當時香港曾有人猜測,由於美國方面十分關注此案,且要求港府釋放黎智英,因此,案件有可能依據國安法第55條規定,交由公署處理。(編輯:邱國強)1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