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涉綁架殺害高雄建商後分屍丟棄、遭判死刑定讞的歐陽榕,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今天撤銷原死刑判決,因歐陽榕今年1月病逝,諭知不受理。

歐陽榕於民國88年間失業後認識盧姓建設公司總經理,盧姓女子租店面給歐陽榕做生意、每月借錢給歐陽榕,但盧女於92年時不再匯款資助。歐陽榕被控在家中殺害盧女並分屍丟棄,再致電盧家勒索贖款,遭警方逮捕。

最高法院於100年支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六審見解,認定歐陽榕覬覦盧女財產殺人勒贖還支解屍體,依殺人、棄屍等罪判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對死刑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

最高檢察署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開始分案審查,陸續對死囚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等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分案審查時發現,歐陽榕的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瑕疵,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根據憲判意旨,認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去年由時任檢察總長邢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今年1月25日,關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的70歲歐陽榕病逝,經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死因為糖尿病酮酸中毒,上腸胃道出血併急性腎衰竭。

最高法院認為,當年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不符,屬違背法令,今天撤銷死刑判決,因歐陽榕死亡,改諭知不受理。(編輯:李錫璋)1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