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士涉遭中共武警吸收 二審判3年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退役中士陳敏政拉攏台商胡繼堯,兩人被中共武警吸收,欲以提供報酬利誘軍人提供資料未遂。二審今天審酌陳男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改判3年8月;胡男未遂仍判8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陳敏政民國107年間赴廈門經商時,結識中國籍吳姓男子,對方以廈門一家公司職員為掩護,實際為中共武警部隊成員,負責刺探、收集台灣國軍與政情機敏資訊,及吸收、策反台灣現役軍人等情報工作。
陳敏政收下吳男提供的工作費1萬美元及聯繫手機,允諾協助吸收台灣政商或現役國軍,及刺探、收集台灣政治或軍事公務秘密,並於108年間邀胡繼堯經金廈小三通赴廈門及澳門與吳男會面,成功吸收胡繼堯加入組織。
108年9月間至111年4月間,陳敏政意圖吸收越南台商李姓男子為中共武警所用,並多次要求引介財務困難的現役校級軍官,利誘其提供軍事資料;同時安排李男與吳男透過微信聯繫、通話,因李男拒絕合作而未遂。
此外,胡繼堯於108年8月12日利用海運業務安排與陳敏政一同拜訪時任澎防部少校心輔官林姓男子;陳敏政私下詢問林男能否提供過期的軍中業務資料,同年11月1日再傳訊要求準備資料並安排餐敘,林男遂交付不具機密性質的「國軍人員體測標準」、「澎湖地區地方仕紳名冊」等資料敷衍。
陳敏政、胡繼堯未能取得公務上應秘密文書而未遂,也未將此資料交付吳男轉交中共武警。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敏政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前段之罪,判刑4年;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3項之罪,未遂,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胡繼堯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3項之罪,未遂,判刑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其中胡繼堯只就科刑部分上訴。
二審審酌,陳敏政為大陸地區吳男發展組織,吸收胡繼堯既遂、李姓男子未遂,又與胡繼堯向林姓心輔官刺探、收集公務秘密未遂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原判決分論併罰,明顯有誤,且陳敏政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改判3年8月。
胡繼堯請求從輕量刑部分,二審表示,他著手實施刺探收集行為,但未實際取得公務應秘密文書,屬於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且細究他在偵查中陳述的內容,難認有自白犯罪的真意,不符「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的減刑要件,原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判刑8月。全案可上訴。(編輯:黃名璽)1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