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燃氣二期環評遭撤銷 北高行指審查判斷有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燃氣二期計畫環評遭居民提告。法院今天判決,環評審查對施工污染適用法規及判斷標準有誤,且未審查燃煤、燃氣機組併同運作的環境影響,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傍晚公布判決主文及理由指出,本案原告請求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及訴願決定部分有理由,判決撤銷;至於原告另請求環境部應續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二階環評)部分,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指出,環境部原環評審查結論有兩項違誤。首先,針對開發計畫施工期間產生的污染物,適用法規及評估環境影響的判斷標準有誤。
其次,本件是新建燃氣機組,有關現有燃煤機組與新建燃氣機組併同運作或燃煤減量規劃,對環境是否有重大影響,有未予審查的違誤。
全案起於台電公司規劃推動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預計新增4部燃氣發電機組及4座天然氣儲槽,並將部分既有燃煤機組轉為緊急備用設施。
環境部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召開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同年10月30日經環評大會審查,認定開發計畫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通過環評審查,無須進入二階環評,並於同年11月18日公告審查結論。
不過,當地居民質疑,台電新增燃氣機組後,仍保留6部燃煤機組作為緊急備用,未確實落實燃煤機組汰除,可能增加空氣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風險,且環評未完整評估燃煤與燃氣機組同時運作的影響,因此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居民主張,中火燃氣二期開發規模龐大,新增燃氣機組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天然氣儲槽安全及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應透過較完整的二階環評程序審查,不應僅以第一階段環評認定無重大環境影響。
行政院先前認為,環評審查涉及高度專業及科技判斷,應尊重環評委員會的判斷餘地,認定環境部審查程序及結論並無違法,於114年5月15日駁回訴願。居民不服,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今天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但未判命環境部直接續行二階環評。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