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台南超商丁姓員工疑侵占店款,遭店長找人拘禁毆打,最終墜樓身亡。二審判店長陳羿伶12年、被告劉佳宥應執行17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羿伶原為台南市永康區某超商店長,因懷疑大夜班丁姓員工侵占店內款項,加上丁男先前協助辦理貸款未果,找來未婚夫林志豪及劉佳宥等人處理。

劉佳宥與蔡繼賢共同操縱四海幫海文堂犯罪組織「海文企業社」,蔡繼賢擔任堂主,劉佳宥擔任組長,透過「保鑣群」、「錦衣衛」等LINE群組聯繫成員,從事暴力討債、妨害自由及強盜等犯罪,並招募未成年少年加入。

民國112年4月27日凌晨,陳羿伶等人將丁男帶至超商倉庫質問,劉佳宥、林志豪及曾漢仁等人接連以徒手、酒瓶及金屬扳手毆打,造成丁男頭部流血等傷勢。

丁男試圖逃離倉庫,仍遭眾人拉回繼續毆打、拘禁。劉佳宥等人並利用丁男無法抗拒的處境,強迫簽立面額新台幣100萬元本票及和解書,劉佳宥另強取丁男配戴的金項鍊。

丁男遭毆打後請假4天,直到5月2日晚間返回超商工作,陳羿伶再度通知劉佳宥等人到場。

同年月3日凌晨,劉佳宥、曾漢仁、高品揚等人將丁男帶進倉庫,以塑膠水管毆打手部及臀部,並持開山刀恐嚇,逼迫下跪、脫褲,要求交代侵占款項。

丁男遭逼問後承認侵占約20萬元,劉佳宥等人隨即致電丁母,分別冒稱超商店長及總公司總經理,要求賠償,並以移送法辦等言詞施壓。

丁母為救兒子,委託丁男姑姑於當日上午匯款20萬元至陳羿伶帳戶。然而,劉佳宥仍指示同夥不得放人,準備將丁男帶往高雄住處,繼續向家屬索取30萬至40萬元。

丁男當日上午11時許表示身體不適,在曾漢仁及少年陪同監控下返回住處。曾漢仁因不滿丁男拖延不願離開,持槍抵住丁男後腰並開槍,子彈貫穿腰部,但未傷及要害。

判決認定,丁男長時間遭拘禁毆打,身心狀況不佳,曾漢仁應可預見再次施暴可能使丁男無法承受、尋短,卻疏未預見。丁男遭槍擊後認為求救無門,於中午12時14分從13樓住處陽台窗戶跳下,因多處骨折及器官破裂死亡。

台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陳羿伶等人,一審台南地方法院於114年1月判決,劉佳宥應執行25年最重,陳羿伶15年、曾漢仁12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年3月底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劉佳宥因兩起加重強盜罪,應執行17年;陳羿伶因兩起加重強盜罪,應執行12年。曾漢仁因兩起加重強盜及傷害致死罪,應執行14年;方秋絨、高品揚各判7年2月,林志豪維持一審8年刑度。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淑華)1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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