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按“天”还是“小时”,必须理清拘留期限算法的混乱
前后矛盾且存在公平性争议,需由上级法院判断

对于法院做出的取消对尹锡悦总统的拘留决定,大检察厅放弃了立即上诉,并于11日向一线检察厅下达指示称,“拘留期限不以‘小时’计算,而是像以往一样按‘天’计算”,这使得混乱状况愈发严重。此前,负责尹锡悦总统案件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25部(部长审判员池贵然)判定,“在计算拘留期限时,应排除在外的逮捕实质审查期限不应按天计算,而应按小时计算”,并且“检察机关在超出拘留期限9小时以后才对尹锡悦提起公诉”。法院还表示,“对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的内乱罪调查存在疑问,而最高法院对此尚无解释和判断”,“期望明确程序,并消除对调查过程合法性的疑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做出取消拘留的决定时,检察机关可通过立即上诉进行争辩。然而,检察机关表示,宪法法院曾判定在法院批准保释或中止执行拘留时立即提出无效上诉属于违宪行为,有此先例,所以放弃了立即上诉。因此,尹锡悦在被拘留52天后获释时,关于这一标准是否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公平性引发了争议。
如果检察机关尊重此次法院的判定,今后尽可能保守地计算拘留期限,那还另当别论,但下达还是按以往方式按天数计算的指示与放弃立即上诉的处理方式前后矛盾。如果总统的拘留期限按小时计算,而普通犯罪嫌疑人按天计算,谁会认可检察机关这样的指示呢?如果不是总统而是普通人,检察机关真的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吗?检察机关放弃立即上诉是否真的是最佳选择也令人怀疑。检察总长沈雨廷10日在上班时表示,“立即上诉存在违宪嫌疑,所以基于自己的信念做出了决定。不过,难以认同法院对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已指示在本案中就此进行辩论”。但是,做出取消拘留决定的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争辩,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吗?
昨天出席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紧急现况质询的法院行政处长(大法官)千大烨在回答议员们的提问时表示,“法院在实务处理上与以往稍有不同,似乎采取了关于拘留期限计算的学说中选择最为严格的立场。今后需要由上级法院做出判断”。虽然通俗的说法是在可以进行立即上诉的案件中不能进行普通上诉,但也有解释称,如果因存在违宪性而无法进行立即上诉,那么普通上诉是可行的。法院指出的公调处是否拥有内乱罪调查权也会给内乱嫌疑案件带来很大变数。因此,最好由上级法院做出判断。检察机关不应因前后矛盾的指示引发争议,而应尽快找到理清刑事程序混乱状况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