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讯:日政府修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 原则上允许出口武器
【共同社4月21日电】日本政府在21日的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上对规定防卫装备品出口规则的“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其运用指针作出修改。由此废除成品出口仅限非战斗目的的“5类”规定,原则上允许出口具有杀伤能力的武器。考虑到美国等因素,若存在“特殊事由”也可破例允许向冲突中的国家出口武器。此举意在强化日美同盟及志同道合国家的威慑力,带动加强日本国内的防卫产业基础。
此次修改标志着作为“和平国家”一直对装备品出口保持克制的日本在安保政策上迎来重大转变。这也被指引发对于助长冲突和煽动地区军备竞赛的担忧。
官房长官木原稔在记者会上强调,“将坚持战后历时八十多年建立起来的和平国家基本理念。”防卫相小泉进次郎在记者会上称,将根据各国的需求“为了地区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进一步加强首脑推销”。
新规则根据装备品是否具备杀伤及破坏能力将其分为“武器”与“非武器”两类。护卫舰、导弹等武器出口仅限于缔结保密等相关协定的国家,截至目前有美英等17个缔结国家。关于防弹衣、警戒管制雷达之类非武器的出口对象则不设限制。
武器出口由首相、官房长官、外相、防卫相组成的NSC四大臣会议进行审查,在批准之际通知国会。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向被判定正在交战的处于武力冲突中的国家”出口武器,但若考虑到安保上的必要性存在“特殊事由”则可出口。
政府列举两种设想情形:(1)美军为了在印度太平洋地区维持体制需要武器;(2)与日本的安保有关的地区发生战事,志同道合的国家需要武器。
为确保出口后的妥善管理,将强化监测机制,打造向出口对象的军方派遣政府相关人员,对武器保管状况等实施定期检查的机制。此外,以往被“严格抑制”的防卫装备相关对外直接投资也将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