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警認無牌及酒駕等14罪囚半年 稱愧對警隊信任栽培
香港一男警去年被吊銷暫准駕照後仍多次接載同袍,後因酒後駕駛時被截查,開車逃走時被捕,被控危險駕駛、無牌及酒後駕駛等共14項控罪;因其退休警父親是車主,另被控10項控罪。男警周二(12日)被判入獄6個月及停牌兩年,其父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兩年。
案情指被告先危駕 被截查時再高速逃走
首被告姜淇傑(26歲)早前承認14項控罪,包括1項「危險駕駛」、6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1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當中4罪發生於2023年12月25日,地點是新界長青公路及青朗公路支路,其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65至115毫克酒精;其餘10罪分別發生於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間。
次被告姜知勇(59歲)則承認於上述日期內,5項「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及5項「允許他人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罪。控方早前透露,兩人均沒有刑事案底,但首被告共有8次交通違例紀錄。
案情指,事發於2023年12月25日凌晨4時許,警員在新界長青公路發現一輛灰色私家車,在長青隧道北行線出口危險地橫過兩條人字形標誌,迫令附近一輛的士急剎停車,警員於是指示該私家車停車,但司機沒遵從指示,反朝大欖隧道方向高速逃走。
警及後發現首被告無牌下駕車接送同袍上下班
警方同日在天悅邨截查首被告,他承認是涉事車輛的司機,其酒精呼氣測試顯示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4微克酒精,隨即被捕。警方其後發現他於2023年3月遭吊銷「P牌」,他在警誡下承認無牌駕駛,並透露其父親、即次被告是涉事車輛的車主。次被告於翌年3月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名義上的車主。
此外,警方亦發現2023年10月至12月間,首被告曾多次駕車接送其機動部隊同袍上下班,往返天水圍、洪水橋及其機動部隊行動基地。
辯方早前為首被告求情時強調,首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與次被告相依為命,並在其影響下加入警隊,至案發前一直盡忠職守;又指首被告因本案被停職後沒虛耗光陰,開設貿易公司照顧家人及女友,並積極參與慈善及義工活動,並因表現出色,獲港灣青年協會委任為副主席,可見其關愛弱勢社群,強調首被告本性不壞,案發前在尖沙咀消遣期間因工作壓力大喝酒,以為酒氣已過故駕車離開,被交通警追逐前及逃離追逐後均依從交通規例,案發時因害怕被控才作出愚蠢魯莽的行為,以及是出於好心接送同袍上下班才在無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
求情信稱違反任警員時維護法紀的初心
辯方今呈交首被告在還柙期間於獄中親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為犯案行為感羞恥,又稱愧對自己和親友,以及警隊的信任和栽培,違反任警員時維護法紀的初心,並承認過錯及作出道歉,冀法庭念及他已被還押三周,犯案前一直把不法分子繩之於法,可予以輕判。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就打斷道:「唔可能只監禁3星期」,指被告牽涉多項控罪並重複犯案,明言刑期必然以月計。
至於次被告,辯方早前求情時就指他為人正直慷慨、品格良好,把涉案私家車交予兒子前曾主動要求對方出示駕駛執照,確認其「P牌」有效,亦曾親自致電保險公司確認車輛已獲購買保險,並不知兒子遭吊銷駕照,強調本案是單一事件,次被告犯案屬無心之失,重犯機會極低,冀法庭念及他背景良好及有悔意,可予以罰款。
官指次被告是因兒子而犯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陳詞後指,針對首被告承認的首項危險駕駛罪,判處8星期監禁及停牌12個月,另需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就6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罪之中,首兩次干犯的控罪分別判罰款2000元及3000元,其後重犯的4罪,則判處2至3個月監禁。
此外,另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之中,首兩次干犯的控罪分別判罰款3000及4500元,並各停牌12個月;其後重犯的4罪則判監2至3個月,及停牌12至24個月,涉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判監6個月。
至於餘下一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則被判罰款3000 元及停牌6個月,故其需罰款15500元及停牌兩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鄭官續指,次被告是因為兒子而犯案,過去沒有案底紀錄,故以社會服務令、罰款及停牌處理,並就次被告的5項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罪中3項,判160小時社服令;另兩項就判罰款2000至3000元。而另5項允許他人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之中,3 項判處160小時社服令及停牌12至 24個月,另兩項判罰3000至4500元及停牌12個月,所有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即共被判160小時社服令,另罰款12500元及停牌兩年。
案件編號:STCC1488/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