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官指戴耀廷本質上提倡革命 國安法量刑三級制不必然適用 判詞指戴耀廷本質上提倡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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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參與初選的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名罪成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分別被判囚42個月至10年。其中被視為組織者的4人,量刑起點為1215年,遠較所有被告高,當中戴耀廷更是謀劃發起人作為幕後主謀,法官更直言他「本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In essence, D1 advocated for a revolution)」;並同意被告只是面對本地法律下的串謀控罪,故《國安法》的量刑分級制縱有參考價值但不必然適用。 

控方指首5名被告為初選組織者,判詞指戴耀廷不單是謀劃發起人,更是初選組織者,其文章吸引泛民主派陣營的注意,作為幕後主謀屬「首要份子」類別。雖然他沒有參選,卻為希望運用否決權的人士提供平台,亦同意吳政亨發起「三投三不投」,而在初選後仍沒有退出謀劃。

法官最終參考《國安法》的量刑三級制及戴在案中角色,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戴唯一求情理由是及早認罪,扣減31認罪刑期折扣後,判囚10年。

而同為組織者的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法官認為區的證供對拼湊案情不可或缺,把2020年的事件有系統及邏輯地完整呈現,惟他的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相若,遂同以15年作量刑起點,由於他作為控方證人的重要性而獲減刑一半,另因他說服趙家賢一同退出謀劃,加上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會等因素,再獲進一步減刑,被判入獄6年,獲減去多達83個月刑期。

官指吳政亨在《國安法》生效後續擁抱「攬炒」思想

至於趙家賢,法官拒絕接納他只屬「積極參加者」,認為他是組織謀劃的「首要份子」,同以15年為量刑起點,基於他及時認罪及為控方提供證物,獲減刑一半;另因對法律無知及長期服務公眾再獲減刑,最後被判囚7年。

鍾錦麟亦被法官認屬「首要份子」,但參與程度較戴、區及趙3人低,故以12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為控方提供協助獲減刑45%,另因對法律無知及服務公眾再獲減刑6個月,被判囚61個月。

而被指控為組織者之一的吳政亨,判詞指他不是初選組織者或候選人,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時仍非謀劃成員,與戴耀廷聯絡後才加入謀劃,即使其他成員不知其身份,但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續擁抱「攬炒」思想,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才可參加立法會選舉,認為吳屬「積極參加者」,考慮他非為個人利益、謀劃不涉暴力手段,量刑起點應為76個月,基於吳有可能被戴誤導,誤以為謀劃合法,故減刑3個月,判囚73個月。

官:謀劃不是註定失敗

法官又在判詞中,同意辯方在求情時所指,眾被告只是面對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的量刑分級制縱有參考價值,不應必然適用。惟法官認為,即使三級制不必然適用,無礙法庭審視立法者如何看待涉案罪行的嚴重性。除少部分被告包括戴耀廷在內,大部分被告的律師都同意,法庭可因應各被告角色及情況,參考三級制以決定量刑起點。

至於有辯方大律師以「謀劃註定失敗」為求情理由,判詞指謀劃能否成功,不應由法庭揣測,從證供可見兩名主要組織者對計劃樂觀,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舉行記者會、協調會議、選舉論壇,又有民調及眾籌活動,認為種種證據均指向所有候選人都望初選成功,故謀劃不是註定失敗,並指在初選正式投票時,亦無人說初選沒有實質意義、謀劃不可能成功,投票的61萬市民亦沒此想法,故拒絕就此作減刑。

至於辯方指被告因對法律無知犯案,法官不接納有法律背景的戴耀廷和楊岳橋以此求情,強調兩人堅定地實行和推銷謀劃,並就戴耀廷擁有「攬炒十步」的極端立場,不是只發表一篇文章,而是數月來發表一系列文章,足以反映其激進思想,直言他「本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In essence, D1 advocated for a revolution)」。不過法官就接納另27名被告以對法律無知為求情理由,指他們有可能被戴耀廷所誤導,誤以為謀劃沒有違法,獲減刑3個月。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編輯:李榮添 網編:陳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