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鄭婆婆」違口罩令罪脫 官質疑兩警證供差異太大
人稱「鄭婆婆」的鄭潔嫦於3年前的六四晚上,在將軍澳坑口的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被警員票控違反口罩令,她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四(21日)在觀塘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指,就被告拉開口罩的時間,女警供稱維持5秒,男督察則指歷時8至10分鐘,因證供差異太大,法庭不能安心接納。鄧官並特別提到兩名警員在警員記事冊上均有「令人極度相信」曾以隨身攝錄機拍攝的紀錄,惟作供時卻同聲稱沒有錄影,分析認為兩人極可能曾錄影但不知何故未能向法庭提供片段,對兩人證供有所保留,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兩警記錄涉案時間為5秒及8至10分鐘
被告鄭潔嫦(現年67歲),被控於2021年6月4日下午8時13分在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沒有佩戴口罩。控方指稱,鄭曾在案發時將口罩拉至下巴,又一度拉開口罩。「鄭婆婆」今在獲判無罪後,在庭外表示現時終可安心做義工,又指她因案件體會香港仍有明察秋毫的法官。
暫委裁判官鄧子楷今裁決指,控方主要倚賴有份截查被告的女警員劉悅庭及督察鍾家傑舉證,女警庭上供稱當督察向鄭施警告後,她隨即要求鄭出示身分證,惟從辯方提供的片段可見,督察警告鄭時,女警根本並不在場,故法庭對她的說法「有所保留」。鄧官又指,女警描述鄭拉開口罩約5秒,但督察就指鄭沒戴好口罩維時8至10分鐘;督察亦指鄭表現不合作,曾四處跑動,鄧官就指片段不見被告跑來跑去,而女警的證供甚至沒有相關提及,鄧官直言「證供差異太大,不能安心接納」。
官批評警員「令法庭非常質疑同難以接受」
鄧官在判決時又特別提到,法庭關注女警跟督察當時有否以各自的隨身攝錄機拍攝案發情況,因根據二人的記事冊,他們所錄影的時段,正是指控鄭沒有戴好口罩的時段,惟鄧官質疑,「點解咁巧合一齊聲稱當時錄影機處於戒備狀態?」,雖沒真正錄影,但記事冊卻記下令人極度相信曾錄影之紀錄,並指有關情況「法庭百思不得其解」。
鄧官又分析指,留意督察當時手持的攝錄機本是黑屏,但其後亮了燈,而警方亦曾回覆辯方指相關片段「沒被保留」,而撰寫回信的警員庭上亦指從警員記事冊記錄,以為有作錄影,但因督察作供時,該警員亦在庭內旁聽,至他作供被問及時表現有所猶豫,為對被告公平,法庭不會對該警員證供給予任何比重,但基於相關分析,認為女警和督察當時極可能曾錄影,當中亦涵蓋與本案相關片段,但不知何故未能向法庭提供影片,更批評有關做法「令法庭非常質疑同難以接受」,明言對兩人證供有所保留,並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FS52/2021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