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案7名被告今日判刑,其中3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包括主腦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案中負責把風的彭軍壕。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提到,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有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官同意辯方團隊提出,英國案例涉及規模較大,有國際恐怖主義元素,並不適用於本案。

至於另一宗發生在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光城者案,法官亦不認為具參考價值,因為該案偵破時案件只屬雛型,而本案則在幾近成功時才被偵破,本案亦並非國安案件。

法官判刑時亦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對於黃振強另承認的一項反恐條例下罪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法官批評,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布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