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今日判刑,法官參考《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4名初選組織者被列為案中的「首要分子」判囚6年1個月至10年,其餘41名被告則被界定為「積極參加者」,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根據國安法第22條,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及「積極參加者」刑期分別是10年至終身監禁,以及3年至10年監禁。

法官指出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30條的判刑,未有提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案被告亦違反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當中提及「串謀罪」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涉及的串謀指控,國安法第22條的判刑原則有參考價值,但不能直接應用,強調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

法官提到大部分被告同意法庭可基於被告在案中的角色等,以參考國安法第22條去決定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