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組織及參與「 35+」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人原審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今日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刑。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警方採取嚴密保安及佈防,有荷槍實彈的警員駐守,以鐵欄分隔開行人通道及採訪區,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及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到場。

警方在法院大樓對開的行車線設有搜查區搜查車輛,對進入法院的車輛,警員帶同警犬檢查,裝甲車「劍齒虎」及爆炸品處理課的車輛在場戒備。

案件歷時118日審訊,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設有刑期分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